受害人胜诉! 移民局错误拘留当事人遭判全额赔偿!

许多莎粉应该都知道,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面对移民局无理的对待或决定,即便在没有上诉权的情况下,一般也能通过司法审核的方式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而移民局的行为如果确实被认定是无理的话,那么当事人还可以要求法庭责令移民局来支付相关的司法费用。

在移民拘留方面也是一样,如果移民局打算要拘留一个人,同样必须得经过合理合法的程序;如果移民局不管不顾地就执意要将一个人给拘留,而且还是错误拘留,那么最新的一则高等法院的判决就明确地指出,移民局是需要为此付出代价的!

这则判决的当事人来自纳米比亚,在2017年7月以旅客身份进入英国,待了约一个半月的时间就开始在英国非法打工(因为旅客身份是不被允许在英国境内合法工作的)。

这样的非法工作导致了她被移民局拘捕,并且要将她拘留准备遣送回国。

然而,根据《拘留中心法》(Detention Centre Rules)的第34条规定,当移民局想要拘留一个人的时候,必须在当事人抵达拘留中心的24小时内,由医生来帮当事人进行医疗鉴定,确定当事人的身心里状况是否适合被拘留;

否则如果不适合的话,医生就应该要开立“第35条规定报告”(Rule 35 Report)来表述他们认为当事人的情况不适合遭到拘留,而应该要被释放。

回到当事人的案件上。当事人在进入拘留中心的时候,移民局方面只派了个护士来帮当事人做检查;也就是说,当事人实际上并没有在法律所规定的24小时内,得到专业医师的检查。

移民局就这样把当事人关进去了之后,一直到了过了约一周的时间,移民局才终于派了一位医生来帮当事人检查。

但是这位派来的医生,更像是在照表操课,也就是像在走程序一样,并没有真正地考虑到当事人是否有可能会需要被开立一份“Rule 35 Report”。

在见了医生的3天后,当事人决定申报难民,理由是她是遭到人口贩卖的受害者,因此她害怕自己如果回到原来的国家的话,她还会再被卖到其他地方当奴隶,甚至是遭到杀害。

她请求移民局给予她“人口贩卖转送支援”(trafficking referral),但却因为负责的移民官不相信她的故事,所以拒绝了她的请求。

(注:所谓的“trafficking referral”指的就是当申请人是属于人口贩卖的受害者,第一位回应当事人案件的人(比如说当事人第一位通报的移民官),可以将当事人转给有关当局;这种转介机制就叫做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用以收容这些人口贩卖下的受害人。)

后来,一直到当事人进入拘留中心将近一个月的时间后,才终于受到医生的详细检查。

而这次这位医生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所讲的经历都是符合检查结果的。

医生发现,当事人讲述自己在家乡是如何从小被拐卖,以至于遭到欺凌和强暴,这些都与当事人身上的伤疤非常吻合。

当事人表示自己是为了逃离这些非法对待,才会逃到英国来的,也才会想要申报难民。她说,被关在拘留中心的日子,会让她一直联想到过去那段被糟蹋的时光。

通过这次的检查,医生出具了一份Rule 35 Report,表示当事人并不适合被拘留,应该要被立刻释放。

一直到了医生检查完的3天后,当事人才终于被放出了拘留中心,并且再过了约一个月的时间后,才终于被转介到National Referral Mechanism进行安置。

对于上述这整段被移民局拘留的过程,当事人通过司法援助提出了司法审核,而高等法院的法官也终于是给出了个让当事人得以扬眉吐气的结果。

法官认为,移民局在两个点上的做法都是不合理的:

第一,移民局并没有确实遵守《拘留中心法》的第34条规定,没有在当事人踏入拘留中心的24小时内,由“医生”来给予妥善的检查和鉴定。

虽然说,当事人在进入拘留中心约一周后有见到医生,但是法官也认为,该位医生对于当事人的检查,并没有以“当事人是否符合Rule 35 Report”的出示要求为基础来检查;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这项“检查”是一个很重要的基准点,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免于被拘留,而不是走流程而已。

虽然说对于其他大部分的当事人来说,可能走过这个“检查流程”就已经足够判断出当事人是否符合Rule 35 Report;但是对于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却不是这样的,所以法官认为移民局在这方面是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

第二,当事人曾经请求过移民局给予人口贩卖转送支援(trafficking referral),但是移民局却不合理地拒绝了当事人的要求;

所以即使移民局没有违反《拘留中心法》的第34条规定(而且更何况移民局已经违反了),那么移民局也已经构成了“不合理”拘留当事人。

因此,法官判定移民局必须赔偿当事人,为当事人支付所有的相关司法费用。

最后,这个案件确实是对于许多难民申请人来说,很重要的一场胜仗。

想必通过这次的判决,移民局今后在决定是否应该要拘留当事人的时候,会更加小心,更加确定自己是否有符合《拘留中心法》的第34条规定,以免再次错误地拘留了真正的受害人。

同时,这个案件也再次提醒了所有的当事人,移民局并不是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如果遭受到移民局不合理的对待,当事人绝对不应该默默承受,而是要告诉移民局必须要修正或者改变原本的不合理做法,否则自己就会通过司法审核来要求法庭责令移民局来支付相关的司法费用。

一般来说如果移民局理亏的话,会因此很快地回应当事人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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