迫害威胁不再? 难民家属身份竟可能陷危机!

根据移民法第339A条的规定,英国难民身份持有人(这里指的是持有5年正式难民身份的人)如果情况发生改变的话(例如难民本身或者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使得原本需要受到英国政府庇护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那么移民局是可以考虑“撤销”或者“不再更新”其难民身份的。

这条规定如果长期关注我们的莎粉应该都听丽莎提过。只不过,许多人可能没有想到的是,这对于“难民家属”来说,居然也可以适用的。

最近一起来自上诉法院的案件: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v KN (DRC) [2019] EWCA Civ 1665就提到,如果这些难民家属(Refugee’s Dependant)的状态改变的话,那么他或她的难民身份也可以遭到移民局的撤销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以下直接称刚果),在1989年由于他的父亲从刚果逃到英国申请庇护,后来成功拿到正式难民身份,因此随后当事人和他母亲以及其他兄弟姐妹,也在1991年一起来到英国和父亲团聚。

1994年他们一家都拿到了永居身份,同时间当事人和他的母亲以及兄弟姐妹,也都一起被认定为是难民身份(难民永居)。

后来,当事人自2001年到2012年间犯下了多起犯罪,并在2012年6月以串谋抢劫被处以4年半的刑罚。

移民局于是想以《2002年国籍,移民和庇护法》(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中Section 72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对于英国社会是有危险的,因此想要将他驱逐。

同时,移民局或许想要多加一份保险,所以还寄给当事人一封信,表明要撤销他的难民(永居)身份,原因是他当初获得庇护的理由已经不再存在,因为距离当初他当初获得难民身份直到现在,刚果的国家状态已经有了根本上且持久的变化。

当事人为此提出了上诉,他的上诉一开始在初级裁判法庭获得支持,并且反驳了移民局动用Section 72来中止他的难民身份。

移民局于是针对第二点(也就是认为当事人受庇护的理由不再存在这点)再上诉至上级裁判法庭,不过上级裁判法庭依旧没有站在移民局这边。

上级裁判法庭的意思是,当初当事人并不是由于他自己/靠着他自身力量来获得“难民”身份的,而是因为他的父母亲都被认定为“难民”。

因此这样一来,刚果当地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的话,也不应该影响到当事人的难民身份而导致当事人的难民身份被取消。

不过对此,移民局又继续上诉至上诉法院,而这一次上诉法院总算是有所认同移民局的立场了。

上诉法院在判决中提到,《难民公约》(Refugee Convention)的Article 1C(5)和移民法第339A(v)条都指出:

移民局不单单只能由于当事人当初被核准难民身份的原因由于“状态改变”(当事人自己或原国家的)而不再存在,因此可以撤销当事人的难民身份;还可以因为当事人当初被认定为难民身份的“相关情况”不再存在,而中止当事人的难民身份。

但上诉法院也说,至于如何去证明这一点,必须由移民局来负责。

也就是说在这个案件中,移民局必须去证明,当初(25年前)导致当事人可以获得难民身份的情况,目前已经不再存在(比如说刚果当地的政治状态已经改变了);并且与此同时,当事人“目前”也不会因为其他任何状况而导致他回到原国家的话,会有害怕受到迫害的危险。

负责审判这个案件的法官Baker也补充:“目前还不清楚当事人他自己是不是有充足的理由来证明他害怕受到迫害,而满足身为'难民’的条件。不过可以见得的是,他的父亲是可以满足这样的条件,而这也是当事人当初可以被认定为'难民’的主要关联情况。

最后,法官裁定这个案件必须再回到上级裁判法庭来审慎考虑,当初支持当事人获得难民身份的理由是否已经不再存在,并且看看如果要遣返当事人的话,还有没有其他因素导致不能够送他回国。

→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什么?

简单来说,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当初那些“难民家属”(也就是跟着主申请人后来一起拿到难民身份的当事人),移民局是有权利来“撤销”这些人的难民身份的。

而如果移民局想要这么做的话,他们一般必须经过两道“证明”或者说“验证”的手续:

1. 证明当初导致当事人可以获得难民身份的状况/状态已经不再存在;

2. 并且,证明当事人不再有其他状况/状态符合他或她继续持有难民身份(或者说不再存在任何违反《难民公约》的理由,如果移民局要将当事人难民身份给撤销的话)。

→ 那么一般依赖难民主申请人来申请移民身份的家属,都会被视为难民吗?

当然这必须看情况而定的。但是一般来说:

1. 对于成年配偶/伴侣:如果双方结婚,或者说双方的关系是开始于主申请人申请难民身份之前的话,那么一般主申请人获得难民身份后,他或她的另一半就会被认定为“难民家属”进而同样获得正式难民身份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点不只针对已经结婚的婚定配偶或者民事关系伴侣,一般也针对那些已经同居达到至少两年的伴侣。

而若是双方的关系是在主申请人获得难民身份以后的话,例如说双方是在那之后才结婚的,那么这样的家属身份,基本上是依靠着“人权的基础”(并不代表家属们是受到迫害所以才申请来英国的,而是要和主申请人在英国团聚),这样一来这些家属一般拿到的就不会是正式难民身份,而是偏向配偶签证、特许签证的性质。

上述这两大类情况其实对于申请时的要求也很不一样:如果是前者的话,一般只要证明(夫妻)双方的关系而不需要满足其他太多的要求;但若是后者的话,就会类似于申请配偶签证或者特许签证那样,准备更多例如收入和住房方面的相关证据

2. 对于未成年孩子:孩子的话身份获得的情况也跟上面有些相似,如果孩子是在主申请人申请难民身份前出生的,那么出生后一般也会被直接视为“难民家属”而获得难民身份

如果孩子是在之后才出生的话,那么一般就必须看孩子父母的身份为何:

-如果孩子父母都是难民身份:那么孩子一般也会拿到难民身份

-如果父母只有一方是难民身份:那么孩子一般会跟着另外一方(例如特许身份)的身份

3. 成年父母的依靠:还有一种情况像是难民主申请人在家乡的父母已经年迈,而且父母一直以来都依赖着这个主申请人,在家乡已经没有其他人可以依靠。

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证明老父母对于当事人的依赖,然后将老父母也一起申请来英国。

一般这样的话,父母申请过来也会被视为难民身份

→ 那“难民家属”需不需要跟着主申请人一起遵守身为“难民”的相关规定?

很简单,只要是当初跟着主申请人一起拿到“正式难民身份”的家属们,就必须要遵守所有这些对于“难民身份”的规定。

这包括了持有难民身份的人不能随意回到自己原来的国家,甚至于也不可以持有原来国家的护照,或者尝试到(英国)当地的原来国家大使馆去提出护照申请,否则基本都会导致当事人的难民身份被取消。

→ 那假设今天是“主申请人”的难民身份遭到撤销呢?

如果是这样的话,一般来说这并不会直接导致“难民家属”的身份也自动遭到撤销。

只不过必须说的是,这么一来移民局考虑同时将家属身份也给撤销的机会是非常大的。

假如今天难民(主申请人)的家属持有的也是难民身份的话,那么一般可以尝试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依旧有权利继续持有难民身份,例如说当事人有其他害怕受到迫害的理由。

而假若当事人持有的并不是难民身份,例如持有的是特许签证,那么也同样可能因为主申请人的难民身份遭到撤销而受到影响。

因为毕竟这样的身份依赖的是主申请人的身份,所以移民局要遣送的话也是有可能连带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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