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更新入籍“良好人格”要求, 雇黑工可终生被拒!
→ 这些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可以包括哪些?
-收到移民局的遣送令: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已经收到移民局的遣送令(或者收到的遣送令还有效的话),入籍申请会被拒绝;
-涉及假结婚:从被发现该“欺骗行为”的10年内,入籍申请一般会被拒绝;
-涉及英语考试和Life in the UK考试的欺骗行为:同样是被发现或事件揭发/承认的10年内,入籍申请一般会被拒绝;
-在申请当中做出虚假陈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故意在申请当中(比如申请表当中)做出虚假陈述,一般还可能遭到移民局的起诉。
-申请人的推荐人在申请中做出虚假陈述,也同样一般导致申请人在未来10年内(自该事件起)入籍申请被拒绝;
-拖欠移民局的诉讼费用: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在移民诉讼中,申请人被法院命令支付移民局那方的费用,但申请人没有支付而被视为积欠移民局的费用;
-不遵守移民法的相关要求,例如:不被允许领取英国福利却申请福利,非法打工,被移民局要求报到却没有理由地不去报到,非法滞留,非法入境等......
-协助非法移民:指导文件中指出的例子有帮助移民非法逃过移民控制(Immigration Control),比如协助非法移民通过假结婚方式来英;或者聘用非法移民,那么这边需要非常注意的是:
指导文件指出,这类当事人的入籍申请一般都会被拒绝,并且拒绝的期限可以是永远(也就是不像非法打工当事人那样,被拒的期间一般是10年,10年后可以从新再来)。
这一点是和前列几点非常不一样的地方。
这也就是为什么,当移民局怀疑雇主聘用非法劳工,向雇主发通知的时候;雇主应该积极回复移民局,向移民局证明自己没有要故意聘用非法劳工。
例如说,雇主当初在招聘员工的时候,都有按照移民局的规定检查雇员的移民身份,只是可能雇员使用假身份等,所以导致雇主没有发现,而非故意违反移民法的。
否则的话,雇主在这方面(也就是未来想要申请英籍身份上)将会受到的处罚,恐怕是比非法打工的雇员本身,要严重的非常多。
而在申请人“自己”违反移民法的情况下(这边暂不讨论上面最后一点的“协助非法移民”情况),移民局一般在判断申请人是否触犯移民法,又会着重两个关键:
-当事人是否有过非法工作纪录;
-当事人是否曾经非法入境/滞留。
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从递交入籍申请的该日算起,往回推算的10年内,有出现了非法入境/滞留或者非法工作的纪录,那么申请一般都会遭到移民局的拒绝。
然而,丽莎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如果能够提出充分的解释,自己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违反移民法的,那么案件其实也存在着一些“酌情处理”的空间。
比如说:
-当事人是非法进入英国而获得难民身份
就真正的难民而言,他们当初一般是因为害怕受到迫害,或者是有严重生命危险等情况,才会迫使当事人不得已而无法依靠合法途径进入英国。
在这种情况下的违反移民法自然是情有可原的。
这一点其实也被列入指导文件当中,说明移民局也认为对于真正的难民来说,处罚他们当初的“非法入境”行为是不合理的。
不过文件中也同样指出,这些难民申请人当初在进入英国后,应该要在能够做到的最快情况下申报难民,因此合理来说这些申请人最晚不可以晚于入境英国的4周内向移民局提出申报;否则的话如果申请人没有合理的解释,入籍申请基本也会被拒绝。
-当事人非法进入英国的时候还小(未满18岁)
当事人当时可能根本不了解法律,自然不知道非法入境是不对的。
-当事人是被人口贩子卖到英国来的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等于是被迫非法进入英国的,自然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如果把这一点和上面第一点综合来说,假设当事人入境英国4周内并没有及时申报难民,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受到人口贩子的控制,因此无法逃脱;但当事人在逃脱后的第一时间内就去申报难民的话(即便已经超过了4周的时间),那么一般也应该获得酌情处理,因为这是当事人的合理理由。
-或者当事人会非法工作也是逼不得已的,例如说:
一位单亲妈妈独自一人带着3个孩子,所有孩子都要依赖她,否则全家人都无法生存。
同时他们又得不到任何的帮助,所以单亲妈妈只好在没有合法工作权的情况下,打工养孩子。
-当事人受到虐待或压迫
再举个例,假如当事人处在一段受到对方压迫的关系中。
当初对方故意不让当事人在时间期限内递交申请而导致了当事人的“非法滞留”情况;那么当事人在之后的入籍申请中也应该要具体的说明,并且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类特殊情况。
总的来说,对于当事人曾经在过去10年内有过违反移民法的情况,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相关的支持证据,证明当事人当初确实存在着迫不得已的因素才会违反移民法。
在能够以详细证据来做出证明的情况下,很多时候移民局其实可以通过酌情处理来核准这些入籍申请的。
或者就算入籍申请遭到了移民局的拒绝,当事人在之后也能够有很好的基础来挑战移民局的决定。
→ 有关欧盟当事人方面的更新
指导文件指出,移民局在判断EEA当事人和其家属,最近10年当中有无违反移民法的情况,还需要考虑进去《2016年欧盟法》(EEA Regulations 2016)。
对于持有永居证明文件/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的EEA和瑞士公民,以及他们的非欧盟家属来说,他们当初在该永居卡/文件核发,推回计算的前5年,移民局可以直接视为当事人的那段时间是合法居留。
这是因为如果没有当初连续5年的“合法”居留,当事人也申请不到后来的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
不过指导文件也有给出前提,必须是该“永居”身份,没有因为当事人离境超过两年而失效。
然而,如果EEA/瑞士公民和其家属,是通过EU Settlement Scheme拿到“定居身份”的情况,移民局却无法把拿到该身份前5年的时间,直接视为满足相关的移民要求。
原因是当事人在申请EU Settlement Scheme的时候,并没有像申请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那样要满足更多相应的硬性移民要求(例如必须是个“Qualified Person”)。
同时,如果申请人在最近10年当中有出现不满足移民法要求的情况(这里基本指的是《2016年欧盟法》中的要求),那么如果当事人在申请当下,既没有永居卡(Permanent Residence Card),也没有EU Settlement Scheme的“定居身份”,那么入籍申请一般会遭到拒绝。
*今天丽莎重点整理了新的英籍申请“良好人格”移民局指导文件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莎粉们对于文章方面还有任何疑问,都可以进一步联系咨询丽莎律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