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纪律的军事起源

马克西米利安·卡尔·艾米尔·韦伯(Maximilian Karl Emil Weber, 1864.4.21-1920.6.14),小名马克斯·韦伯(Max Weber)是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哲学家,公认为是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他对于当时德国的政界影响极大,曾前往凡尔赛会议代表德国谈判,并且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宪法(即魏玛宪法)的起草设计。(相关阅读:儒教与清教新教教派与资本主义精神资本主义精神与理性化禁欲与资本主义精神)[图源:Wikipedia]

纪律与个人性卡理斯玛之间胜负无常的斗争,在交战(Kriegführung)结构的发展中有其古典的战场。在此领域上,斗争过程就某种程度而言固然纯粹是决定于战争技术,不过,武器的种类,诸如矛、剑、弓等,并不必然是决定性的要素,因为这些武器无论是纪律化的战斗或个人间的战斗皆可利用。虽然如此,在近东及西方之吾人所知的历史起点,马的输入即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而铁之作为工具金属(无论就哪一点来看皆具划时代意义)的兴起,也在某种(但并不明确)程度上扮演了重要角色。马拉着战车跑,英雄驾着战车驰人战场,并且必要的话,跳下战车作个人的格斗。这样的英雄,不但支配了东方、印度、古代中国的诸王会战,也支配了整个西方,包括克尔特人(Kelt),甚至爱尔兰(一直到晚近)。骑乘比起战车来是较晚的产物,但持续了比较长的时间,“骑士”——诸如波斯的骑士、帖撒利亚(Thessalia)、雅典、罗马、克尔特、日耳曼的骑士——即由此产生。在骑士出现之前,步兵的确在某种程度之纪律化的发展上有其地位,然而较之骑士,其重要性沉寂了好一段时间。后来导致情况往反向轨道发展的一个契机,是铁制近距离武器取代了铜制的投射矛枪。不过,并不是铁本身带来变化——因为远程武器与骑士的武器也用了铁制的——就像中世纪时,并不是火药本身引起变革一样。

促使〔战争由非纪律的往纪律的方向〕变革的是希腊人与罗马人的重装步兵队的纪律(Hoplitendisziplin)。荷马在一处常被引用的段落里,显示出他已知道禁止擅离队伍作战的纪律之萌芽;在罗马方面,一段传说:执政官之子因为照着古老的英雄行径单枪匹马地击杀了敌方的将领而被处死,则象征着这种大转变。诸如以下这些顺次而起、训练有素的军队:斯巴达的职业士兵军队、比欧提亚人(Boeotia)的神圣部队(Lochos)、马其顿人(MaKedonen)的长枪密集方阵(Sarissenphalanx),以及罗马人更具机动力的小配队战术(Manipeltaktik),在在皆优胜于波斯的骑兵队、希腊与意大利的市民军、及蛮族的人民军。我们已可从希腊重装步兵制早期之通过“国际法”(Völkerrecht)来排除长程武器(以其为非骑士的)之使用的事端中(就像中世纪之试图禁止弩的使用一样)看出,武器的种类乃是纪律之果、而非纪律之因。

图为马其顿长枪密集方阵。[图源:realmofhistory.com]

惟步兵的短兵相接战术一意采用的结困,导致骑兵队在古代各处的没落;在罗马,“骑士登录”(Rittercensus)事实上即为免除兵役的同义词。到了中古末期,首先打破骑士之军事独占权的,是瑞士人的密集部队(及其相应的及附随的发展),纵使如此,瑞土人还是允许戟兵在主力部队——由“射手队”为其外翼——密集突击之后,跃出本队做英雄的格斗。这惟有在骑士的个人作战方式大为减少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至于十六、十七世纪的战场上,骑士本身——当然是以越来越纪律化的形式——仍然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正如英国的内战之过程所显示的,若无骑兵队,则攻击战及真正打倒敌人是不可能的。

然而,是纪律,而非火药,最先导致战事的变革。摩瑞兹・冯・奥拉宁麾下的荷兰军队,是近代纪律化的、被解除一切“身份”特权的最初几支军队之一——例如在此以前,雇佣兵向来有权拒绝修筑工事(以其为“奴隶的劳务”opera servilia)。克伦威尔之所以能战胜强悍勇猛的骑士军,还得归功于冷静、理性的清教徒纪律。他的“骑铁队”(Eisenseiten),亦即“良心之士”,以坚实密集的阵容跑步挺进,同时沉着地开火,然后切入敌阵;与无纪律的军队不同的主要是,在进击成功之后,他们仍然保持密集的队形,或者迅速地再次编整队伍,这比骑士军的狂热,在技术上更胜一筹。因为,骑士军的习性是:在疾驰的狂热中进行攻击,然后毫无纪律地分散开来,有的是将之捕获以便要求赎金。此种习惯往往一再地错失一切成果,典型的例子常见之于古代与中世纪,例如塔利亚柯佐(Tagliacozzo)一役。惟有在纪律的基础上,究极而言,也惟有在以纪律为前提条件的机械军火使用上,火药以及与火药相关联的一切战争技术方才开始具其重要性。

图为克伦威尔的骑铁队。[图源:thedetailedhistory.com]

对于纪律之发展的可能性而言,各个军制据以奠立的经济基础虽非惟一的决定性要素,但当然是极为重要的。不过,反过来,训练有素的军队之纪律,在战争进行中扮演的角色(尽管有大有小),对于政治体制与社会体制却有着最为长远的影响。只不过这种影响并不是那么明确。纪律,作为实战的基础,是种种体制的母体。纪律蕴生出祖鲁人(Zulu)的王制,不过这种家父长式的王制却因诸军司令官的权力(以斯巴达的Ephoren之类的方式)而受到宪法上的限制。同样地,纪律生出备有操练场(Gymnasia)的希腊城邦之“贵族制”与“民生制”:当步兵训练达到最高练达的情况下,必然是贵族制的(斯巴达),反过来,当海军纪律备受重视的情况下,则为民主制的结构(雅典)。军事纪律也同样是性质相当不同的瑞士“民生制”的基础:在其盛产雇佣兵的时期,包括了对(以希腊词汇来说)“非全权居民”(Periöken)与“无权居民”(Heloten)等领地的支配。军事纪律还是罗马的名门望族支配的母体;最后,也是埃及、亚述以及近代欧洲之官僚制的国家制度的母体。

以上这些例子在在显示出,军事纪律可与全然相异的各种经济条件携手并进。只是,军事纪律往往会对国家体制、经济体制、甚或家庭制度造成某种影响。因为,在过去,一支完全纪律化的军队必然是“职业军”,因而以何种方式来负担起兵员的生活所需,往往成为根本的问题。筹设军队——训练有素、随时备战且纪律严整的军队——的原初方式,是前面已提过的战士共产主义(Kriegerkommunismus),其所采取的形式可以是:广布于全世界各地的“男子集会所”,即职业战士的一种“兵营”(Kaserne)或“集会所”(Kasino);或者是亚得里亚海的共产主义的海盗团,或是斯巴达市民按“食物捐献”原则(Picknik-Prinzip)所组织的“餐会”(Syssitien),或哈里发・乌玛的组织或中世纪的宗教战士团的组织。

图为斯巴达人的餐会。[图源:lumenancient.weebly.com]

以此,如我们先前所见的,战士共同体可以是一个完全自主的、对外闭锁的组织体,或者,一般而言,被编入一个明确界定的政治的领域团体里——作为此一团体的构成要素,战士共同体在成员的补充上要受到政治团体的秩序之限制(但反过来,也会对此一秩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此种限制多半是相对性的。例如斯巴达人并不无条件地坚持“血缘的纯净性”,因为战士教育的参与也是决定性的因素(关于战士教育,会在另外的相关处论及)。在此种种条件之下,战士团的生活其实是修道僧生活的完全对照版。僧侣的修院生活与共产制为的是维持纪律以服事其彼岸的主(有时其结果是也服侍其此岸的主子)。当战士团的制度达到完全发展的地步时,我们可以在独身制的修道骑士团——由修道教团直接类推而来——之外,发现到与家族及一切私人经济特殊利益分离的现象,甚至往往到达完全排除家庭关系的程度。男子集会所的居住者买来或掠夺来女人,或者要求被支配者共同体的女子,只要在她还没被卖为人妻的情况下,自由地供其使用。在波利尼西亚,阿瑞欧伊(Areoi)支配身份团体的小孩要被杀死。男人惟有在“服勤期”终了、离开男子集会所——因此,往往年纪老大——之后,才能踏入永久的性结合关系及拥有私人的经济。对某些民族而言,在性关系的规则上具有重要意义的“年龄阶级”(Altersklassen)的结构,以及共同体内部所谓原始的性的“族内乱婚制”(endogamer Promiskuität)之遗迹,或者全体成员对尚未被个人占有的女子即享有的,往往被认为是“自然的”“要求权”,以及所谓“婚姻”之“最古代”形式的妇女掠夺,及特别是“母权制”(Mutterrecht),所有这些大部分都可以说是〔共产制的〕军事制度的残留现象。此种军事制度由于长期的战争状态而广为存在,所要求于战士的,是无室亦无家。

此种共产主义的战士团似乎不论何处皆为卡理斯玛战侯之扈从团的遗制(caput mortuum)。当雇从团本身“组织”成一个永久的体制且存在于平日时,战侯国制则消亡崩解。当然,在有利的情况下,战侯本身也能变成纪律化的战士团之无出其右的支配者,即此,以“庄宅”(Oikos)为基础的军制正与此种依靠战利品及女人、无武装能力者、甚或隶属民的贡纳维生的战士团共产主义极端相对反:换言之,靠着一个支配者的仓储来给养、武装且受其指挥的家产制军队,特别如我们所知的埃及军队(不过其特征也或多或少极为广见于他种军制当中),从而形成专制的君主权力之基础。相反的现象是:战士团从无所制约的君主权力那儿解放出来,就像斯巴达之设置餐会所显示的,不过这也只限于纪律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因此,在城邦里,王权的衰落,换言之,纪律的衰微,多半也只发牛在平静时日及本国内,以罗马官僚法的技术用语来说,只发生在“内陆”(domi),而非“外地”(militiae)。斯巴达人的君主支配权在平日几近于零,但在战场上,为了维持纪律之故,则是全能的。

反之,纪律的全面衰微,通常是与各种分权的(dezentralisiert)军事制度,诸如傣禄制的军事制度,或封建的军事制度,连结在一起。只是,其衰微的程度极为不同。训练精良的斯巴达军队,以及其他希腊城邦、马其顿、某些东方国家之军制里持有分地的农兵(克里娄,klēros),以及土耳其之律禄式的采邑,最后,日本及西方中古的采邑,皆为经济的分权化的各种阶段;此种经济的分权化通常与纪律衰微及个人的英雄性意义的高升携手并进。就纪律的观点而言,也正如就经济的侧面来看,领主的封臣(Lehensmann)——他不仅自行武装、自行补给并引领自己的息从出阵,且召集同样是自行武装的下级封臣出动——是家产制或官僚制的士兵之正对反的版本;并且,前者〔纪律面〕正是后者〔经济面〕的结果。

与此相对的,中古末期及近代之始,占优势的是由佣兵队长以完全或半私人资本主义的方式来征集雇佣兵,以及由政治权力以公共财政的方式来召集与装备常备军,二者皆意味着纪律的强化,其基础在于:战争经营手段越来越集中于军事支配者手中。至于军队的筹措补给之渐增的理性化——从奥伦治家的摩瑞兹到瓦伦斯坦(Wallenstein)、古斯塔夫・阿道夫(Gustav Adolf)与克伦威尔的军队,以及法国军队、普鲁士腓特烈大帝与奥地利特蕾西亚女皇(Maria Theresia)的军队——我们在此无法一一详述;同样地,我们也无余裕详细论及因法国大革命而由职业军转变为人民军的过程,及其再由拿破仑重组为(部分是)职业军的纪律化过程,最后直至十九世纪普遍义务兵制的实施。所有这些发展,在在明确地指出,纪律之渐增的重要性,以及,其相应的经济过程〔战争经营手段的集中〕之首尾一贯的贯彻〔译按:从私人资本主义到公共财政作为军制之基础的进展〕。

步入机械战的时代后,普遍的义务兵役制之绝对支配是否即为最后的结论,尚待观察。例如英国’的海军射击纪录似乎即取决于操作舰炮的佣兵多年来所持续的团队合作。特别是当缩短服役期的步骤继续进行下去时——目前此种步骤在欧洲是停顿了下来——认为对某些兵科而言,职业兵的军事技术会较高一筹的见解(已暗地里为某些军官团体所抱持),几乎可确定是发挥了影响力。法国于1913年实施的三年义务兵役制度,即为四处要求“职业军”的呼声所推动,虽然在完全不管各兵种之分化的情况下,此种呼声有其不当之处。这种种尚且非常不明确的可能性,及其可以想见的(包括政治的)结果,此处不允讨论;然而,所有这些无论如何是改变不了群众纪律的极端重要性。此处,重要的是以下这个事实:战士与战争经营手段的分离,以及,战争经营手段之集中于军事支配者的手中,无论何处皆是群众纪律之典型的基础,而不问其过程是发生于家产制、资本主义或官僚制的情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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