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淫秽犯罪:黄播中,为了吸引观众而发送淫秽视频如何定罪?
作者:张毅,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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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淫秽类犯罪辩护研究系列第四篇文章。
在黄播过程中,存在两种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的情形,第一种是涉案人员组建多个QQ群、微信群等群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新的观看者,希望在看过小视频或图片后能够到直播平台充值付费,次要目的为了已经充值付费的观看者持续提供诱惑,能让他们持续不断的充值付费;第一种就是一对一的发送,这种也有两种目的,一种目的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直播时许诺打赏赠送虚拟礼物“跑车”等后可加微信私聊,并以发淫秽视频为“福利”来吸引观众,另一种目的就跟上一种情形的次要目的一样,长期维持“老客户”的持续付费。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的人员可能是专门的人员,也可能是家族长或者主播(表演者)兼任。
那么问题来了:
一、这种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说是否单独评价为犯罪?
在和有的涉案人员沟通时,他们认为,从黄播整个过程来看,建群加微信发送淫秽视频/图片属于吸引、引导、维护“游客”到直播平台付费观看黄播的手段,是黄播这一过程中的一个部分,因此即使有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的行为,也属于组织淫秽表演这个主行为附属行为,不应当单独评价为犯罪。
这个观点错误,发送淫秽视频/图片构成单独的犯罪。法理在于:虽然家族长招募并进行表演,但是每次表演都是一次独立的行为,每次直播结束就是一次既遂的犯罪行为,在表演之外的发送淫秽视频/图片并不是直播行为的延续,而是另外的一个独立行为,所以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送淫秽视频/图片会被定什么罪?
组织淫秽表演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传播淫秽物品不同地方的判决不一致,目前实务中主要定两个罪名,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名,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比如在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03月25日作出的(2019)湘10刑终133号郑某某、双某等组织淫秽表演罪,傅某某、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郑某某、双某等五人作为家族长,招募多名直播女直播淫秽表演,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傅某某、周某某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直播期间,为吸引更多的观看者观看其表演和送虚拟礼物,加观看者为微信好友,向微信好友传播淫秽视频,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在这个案例中,一般的直播女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傅某某、周某某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正是因为发送了一定数量的淫秽视频才导致的。
比如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9年06月25日作出的(2019)湘0304刑初189号董某、彭某某、戴某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董某招募彭某某、戴某等多名女性成为其旗下的女主播,并组织旗下的彭某某、戴某等女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通过淫秽表演直播吸引观众打赏赠送礼物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彭某某、戴某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直播时许诺打赏赠送虚拟礼物“跑车”后可加微信私聊,并以发淫秽视频为“福利”来吸引观众。自2018年2月至9月间,彭某某利用微信向曾某开、何某、钟某分别发送50部、5部、6部“福利”视频。2018年8月24日,戴某通过微信向刘某、陈某雄分别发送了11部、14部“福利”视频,属于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被告人彭某某、戴某的刑事责任。同样的案例还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03月24日(2019)浙01刑终966号刑事判决书。
三、在黄播过程中,没有发送淫秽视频/图片的主播会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吗?
这个可以明确:只是单纯的直播,不参与组织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是指策划表演过程,纠集、招募、雇用表演者,寻找、租用表演场地,招揽观众等组织演出的行为。
比如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7)苏0106刑初548号组织淫秽表演罪刑事判决书中,25人被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一个主播,大部分是因为实施了代理销售门票的帮助行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06月05日作出的(2018)苏0311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书。
作者:张毅 律师
编辑:君博 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