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还其女儿身”
我的一位朋友不久前遇到一件麻烦事:她在某个城市(名字不说了,不妨对号入座)的哥哥病逝,她去处理后事时因为财产处理要做公证,意外地发现哥哥与嫂子当年离婚的协议中把“女儿”误写成“儿”。她到婚姻登记处想开个证明,对方称不能开,因为离婚协议当时双方签了字,登记处只是作鉴证罢了,如果有差错应该由双方前来当面纠正。
朋友差点为此崩溃。即使离了婚的嫂子愿意协助,哥哥也不可能“魂兮归来”,除非婚姻登记处有起死回生之术。她也找过派出所,对方称这是婚姻登记处搞错的,与己无关。朋友想过去找哥哥生前所在的居委会,但担心到了那儿连自己是谁都讲不清,她不知道应先到哪里弄个“兄妹关系”的证明。
都说“解铃需找系铃人”,但现在人家不承认这个“铃”是它系的。我把这件事告诉一个熟人,他哈哈大笑:这算个什么事?到街上刻个“婚姻登记处”的萝卜章,比吃香蕉剥皮还简单,“你以为街头那么多的办证广告是写来玩的?就是给你朋友这样被逼的没有办法的广大消费者服务的。”
我感觉一下子成了进入大观园的刘姥姥,羞得无地自容。原来只把街头无处不在的“办证”小广告当成一种公害,压根没想过它后面的“庞大市场”。想起以前电台里经常在吃饭时间播出的“淋病、梅毒广告”,也是只觉得恶心,直到听电台一个朋友说,如果这种“医疗热线”一天不播,那些性病诊所就会“门前冷落车马稀”,才知道真的有巨大的需求。看来“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这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并不像人们所以为的,只是少数人的事情。
在发生北京的陈先生“证明你妈是你妈”的怪事之后,不少部门宣称不再开具这样那样的“证明”,像我朋友这样,到“有关部门”开不了真证明,去弄一份假证明也许就成了不得已的选择,而且成本小,效率高,据说现在根本不用“番薯萝卜”刻章,找一个真的印戳直接扫描复制就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既不用托关系,也不用套近乎,至于风险则几等于零,那些要求提供“证明”的单位根本不会“没事找事”去查验它的真伪。
“办证”小广告的红火,根源无疑是“有证走遍天下,无证寸步难行”的社会运行管理模式。动辄要求提供“证明”,原因则是职责不明,“有关部门”不好负责或不敢负责,于是借一纸“证明” 作为“挡箭牌”,万一有什么事可以免责。只是这样一来,苦了像我朋友这种开不到“证明”又打死也不肯违法的良民。
“办证”广告是许多城市触目可见的一个奇观,网上也有公开销售假证的,令人不敢想象“假证”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的比例。其实,每个人从呱呱坠地起就纳入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无论是证明家庭成员的关系,还是确认一个人的身份、学历、技术资质、婚姻状态,等等等等,都属于政府的份内之事。让当事人自己去开具“证明”,实际上是政府把自己的职责推给了公民。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谁丢了身份证,只要他提出补办,公安机关就得给予办理,并将原证作废。至于有人使用作废证件违法犯罪,与作为管理对象的当事人并没有一毛钱的关系,而是政府努力通过信息共享来防范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