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条是“全体业主公有部...

《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条是“全体业主公有部分物权的决定事项及表决”。旧楼加装电梯是《民法典》第二百九三条规定“共有人物权”。同不同意加装电梯不适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条,如果加装电梯整个单元低层和高层业主都投资、使用、占有或同意,那么加装电梯是业主共有部分物权(是一种公权),则适应《民法典》二百七十八条;如果只有高层业主投资、使用、占有电梯,那么加装电梯是共有人物权(是一种私权),就不能适应《民法典》的二百七十八条。因此,旧楼加装电梯应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应该征得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才能加装电梯,这是能不能加装电梯的问题,是与低层业主的相邻关系权愿不愿意受让或被侵占问题。相邻关系权是每个业主的独立的应有民事权利。第二步是,如果全体单元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就加装电梯占地面积、占地款、安全通道、相邻关系权(全体业主共有部物权的决定和表决)的问题再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条决定和表决,才是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不能混淆巜民法典》第二百七八条的“(七)改建、重建建筑及附属设施”就是“旧楼加装电梯”,“(七)改建、重建建筑及附属设施”是《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物权(是公有物权)”,不是旧楼加装电梯即《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共有人物权(高层几个业主的私有物权)”。“业主共有部分”与“高层业主共有人”是《民法典》明确规定两种不同的物权属主和法律主体,如业主专有部分、业主共有部分、共有人。所以,业主共有部分和共有人的法律概念不能混淆,各自的决定和表决《民法典》各自做了明确的规定更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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