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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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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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魏某、于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夫妻性生活固然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性的基础应该是爱,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双方给予对方更多的关怀与照顾。现魏某要求离婚,但魏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于某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故对魏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魏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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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意见
上诉人魏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存在性生活不和谐,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上诉人于某答辩称:上诉人说双方存在性生活不和谐不属实,就是次数比较少。双方分居未满2年。争吵到起诉我都主动联系上诉人,与其沟通,但是他都未予回复。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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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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