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院: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情形。

魏某、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辽01民终14123号。
【裁判日期】: 2020-12-07。
【审判人员】:赵楠楠 洪 淳 孙 硕。
【法官助理】:彭博。
【书 记 员】:侯书颖。
【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

01

案件基本事实

魏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魏某与于某系高中校友,于2015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无婚生子女。魏某曾于2019年9月起诉离婚,被驳回。现魏某以双方性生活不和谐、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要求与于某离婚。

02

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魏某、于某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生活中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夫妻双方应当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夫妻性生活固然是婚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性的基础应该是爱,性生活不和谐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需要双方给予对方更多的关怀与照顾。现魏某要求离婚,但魏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于某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故对魏某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8元,减半收取1609元,由魏某承担。

03

复议意见

上诉人魏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被上诉人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存在性生活不和谐,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上诉人于某答辩称:上诉人说双方存在性生活不和谐不属实,就是次数比较少。双方分居未满2年。争吵到起诉我都主动联系上诉人,与其沟通,但是他都未予回复。不同意离婚。

04

复议裁判观点

沈阳中院认为,离婚案件是否应当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取决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上诉人魏某起诉离婚,被上诉人于某表示双方感情未破裂。魏某主张双方性生活不和谐,并非法定夫妻一方生理缺陷应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通过努力,双方仍有挽回感情的希望。一审法院未准予双方离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对上诉人要求离婚及分割财产的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魏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8元,由魏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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