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你应该做这些准备!
企业所得税汇算,你应该做这些准备!
彭怀文
每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很多财务人员来说都是一场大考。
一个财务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就能得到检验。
一个财务人员的实务操作能力,也能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得到提升。
所以,如果想要考察一个人的真实水平,那么就让他(她)去做汇算清缴工作;如果你想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那么就主动申请去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孙子兵法云:“谋定而后动,知止而有得。”
这句话翻译为白话:“不打无准备之仗,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要做汇算清缴工作,同样的不能“打无准备之仗”,一样的需要做到“谋定而后动”。那我们需要做些什么具体准备工作呢?
一、收集并学习纳税年度的税法新规
“新法优于旧法”,这是一个大家都清楚的原则。而我国税法的一大特点就是变化快,每年财政部、税务总局都有几十条甚至上百条涉税规范性文件出台,不学习新规怎么能行呢?
如果平时已经学习新规的习惯,那么就把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新规找出来再复习一遍,并对照自己企业实际情况,选出跟本企业有关的规定予以重点研读,尤其是要认真研读税务总局的官方解读,加深对规定的理解。
有些规定的变化是“悄咪咪地”,并没有特别的声张和解读,如果只是从官方网站可能是看不出变化的,就很容易忽视了。我来举个例子说明这种情况:比如“视同销售”纳税调整的变化。
“2017版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二)扣除调整项目”是这样的(截图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修订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二)扣除调整项目”是这样的(截图如下):
粗略一看,好像只是多了一些文字而已。但实际上的影响却是很大的,因为它解决了困扰企业多年的税务争议问题。比如:用自产的存货用于市场推广,需要视同销售并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图:
视同销售调整后,收入与成本是不是有30的差额呢?这个差额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可以通过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进行调整,超限额了那是另外一回事。)
在41号公告颁布前,很多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认为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由于税务总局没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说法,无论是企业采用什么办法来说服,结果多数时候都是无功而返。现在,税务总局有了明确的说法,企业就可以正大光明地进行纳税调整了,再也不需要去多费口舌。
对于这种“悄咪咪地”变化,财税人员怎么才能更快更好的发现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并安装“会计头条APP”,然后在上面去阅读“大咖专栏”的文章。在这上面,汇集了全国财税界很多大咖,他们都是一群热衷于财税的实务工作者,热衷并擅长研究财务问题,对新规研究得非常透彻,对这种“悄咪咪地”变化也是一点都不会“放过的”。
长按下方二维码可以查看并下载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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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集并学习当地汇算清缴的政策指引
每到汇算清缴时,各地税务局很多都会编制汇算清缴的政策指引,名字叫法可能不一样,但是目的都是一样的,就是指导辖区企业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企业千万不要小看当地税务局编制的这些资料,它实际上是包含了当地税务局在一些具体政策执行时的口径问题,这对企业的汇算清缴非常的重要。
法规是粗线条的,不可能面面俱到。
在对待一些具体问题上,如何引用法规或理解法规,都可能存在着差异。各地税务局的政策指引,实际上就是对具体问题怎么解决给出指导性意见。因此,对同一个问题,各地最终的执行口径就可能存在差异。现在是信息爆炸时代,各种新媒体都会转发这类政策指引,但是作为企业一名会计人员,你一定要看清楚这个政策指引是哪个省市区税务局发的,是不是你企业所在的地区,千万不要张冠李戴,最安全的办法还是到企业所在地区的税务局官网上去找到原始出处。
三、清理并记录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汇算清缴的一个重头戏就是纳税调整,也是难点或痛点所在。
纳税调整,调整的是什么呢?——调整的就是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俗称“税会差异”。
“桥归桥,路归路。”
会计处理当然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来的,税务处理肯定是按照税法规定来的。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是必然的。企业平时会计处理是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办的,但是纳税时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来办,二者存在差异的话就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大部分报表其实就是为纳税调整而准备的。
因此,在学习了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就应认真地把纳税年度的会计处理重新梳理一遍,最好是把每一号会计凭证都翻阅一道,凡是发现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或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一致的地方,都应做好《税会差异台账》登记。
当然,如果你所在企业平时工作的做得比较细致,已经做了《税会差异台账》登记的,也应翻阅一遍会计凭证,检查有无遗漏的地方。
所有的台账都没有固定格式,笔者分享一个本人使用的《税会差异台账》格式供大家参考。
固定资产如果享受加速折旧台账的优惠政策,还要求企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会差异》留档备查,因此有必要设置单独的台账格式,笔者也分享一个本人设计的格式供大家参考。对于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要求企业登记《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其实早就有要求的,尤其是500万元以下一次性扣除的,更应登记台账。本次疫情防控政策中,对于满足条件的新增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税务总局在解答中还专门提及了需要《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
有了完整的《税会差异台账》,纳税调整就变得非常的简单了,只需要把相同类别的税会差异汇总在一起,然后去填报到同一张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就可以了。
有人会说:我分不清楚税会差异怎么办?
我只能告诉你,这个主要就需要平时的学习积累了;临时抱佛脚的话,就关注我看后续的清算汇缴实务文章,按图索骥。
四、准确定位企业需要适用的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千万条,少缴税款第一条。”
现在的税收优惠政策非常的多,企业需要在认清自身情况下,逐一比对,看那一条政策对本企业最优惠。
何谓“认清自身情况”呢?比如有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你就要对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资产总额(≤5000万元)、从业人数(≤300人)三个条件根据通知里的公式逐一进行比对,并且不属于非限制性行业,满足的话,你企业就可以放心的适用。
当企业满足多条优惠政策,但是又不能叠加适用的,企业肯定就会选择最优惠的那条政策。
同时,对于“少缴税款”的理解,企业不能局限于一个纳税年度,而是应该整体考虑。假如一个企业正处在“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间,如果此时去享受固定资产的一次性扣除的优惠政策,显然就不是最优选择。
所以,企业在选择适用优惠政策时,一定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等,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
当你不知道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办呢?
——你可以在税务总局网站下载《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然后逐一对照企业实际情况,检查企业是否满足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该目录对于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以及后续管理等有列表说明。
五、清理会计原始凭证,剔除不得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的一项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除了税法规定外,还要依靠扣除凭证来判断。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是专门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建议在汇算清缴前把该办法重温一遍。
在重温28号公告政策后,就需要按照政策对纳税年度的会计原始凭证进行清理(可以与税会差异清理同步进行),并对不满足或暂时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凭证进行登记。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经过清理,如果发现企业存在上述“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应尽可能地想办法补救。
如填写不规范的发票(比如没有按规定填写备注栏或名称不是全称等),应想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单位重新开具规范的发票。
如应该由收款方开具发票而未开具的,应想办法要求对方在汇算清缴结束前(5月31日)开具发票。
经过补救措施后,仍然不能取得合法税前扣除凭证的,其支出就不得税前扣除,就应做纳税调整。
六、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及附件资料
为什么要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及附件资料呢?
举个简单例子来说明:假如企业在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时已经享受了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而会计处理还是分期折旧。当会计折旧方法、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等都符合税法规定时,如果仅仅是翻阅当年的会计凭证和分录,是发现不了问题的,只有通过翻阅以前年度的申报表和固定资产税会差异台账(假如有)才能知道。
这一点,对于新到一个单位或者新接手从事汇算清缴工作的人,尤其重要。
对于以前年度的税会差异,影响到本年度的地方,应做出登记,以备填写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所用。
另外,你也应做好当年的纳税调整记录并整理归档,以备以后年度使用,同时也可以作为税务局稽查时的说明材料,避免时间久了,连汇算清缴经办人都忘记调整了什么内容。
七、下载并安装最新的申报软件
现在绝大多数都是采用软件申报,所以需要注意下载并安装最新版的申报软件。
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修订变化,申报软件也会及时升级的,各级税务局官网的纳税服务板块-下载中心里一般都会及时挂出最新版本。
八、商定是否聘请中介机构并出具鉴证报告或专项报告
现在,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于是否聘请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已经不是“规定动作”了。但是,如果企业业务太过复杂,企业自己的财务人员不能很好胜任的话,还是可以考虑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帮助进行汇算,并出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另外,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部分重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需要企业提供“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虽然规定“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但是并没有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专项报告”要求,而且要求“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因此,如果企业存在资产损失需要税前扣除的情况的,一定要对照规定来办理,企业对于税收政策把握不好等情况的,需要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支援与协助的,企业可以自己商定办理,现在不再是必须的。
当然,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前面所述的对会计处理、会计凭证等已经清理或翻阅后。只有这样,如果需要聘请的话,作为经办人也才能有理有据地向企业领导申请,避免被人说成是能力不足而需要聘请外援。
“磨刀不误砍柴工”,提前做好准备,其实是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