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免税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问题吗
a餐饮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内餐饮服务收入符合增值税免税规定,a公司从2020年3月1日起享受餐饮服务免税政策,但在2020年4月、8月、10月均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免税申报增值税,a公司财务经理咨询笔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免税的期限怎么规定的?a公司的做法对吗?
解析:
1、在疫情防控期间,免税的期限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文和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文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
根据上文规定,a公司可以选择从2020年的任何一个月开始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a公司在免税期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免税申报增值税的做法对吗?
答:不对,依据如下:
文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文件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三 国税函[2005]780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文件四 财税[2007]127号规定:“三、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吴晓强2020年05月13日对“增值税发票开具规定以及优化服务措施解读”里提到:“2020年第4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在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前(即2020年2月7日前)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但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可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如果届时仍未完成对应红字发票开具的,则需要就开具专用发票相应的业务缴纳增值税,其他未开具专用发票收入部分,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税。
需要强调的是,财税8号公告、财税9号公告发布后(即2020年2月7日后),一般纳税人若选择了享受免税政策,是不能再开具专用发票的,如果需要开具专用发票,应按照规定放弃免税后方能开具。”
根据上文,a公司从2020年3月开始享受免税政策,2020年3月以后就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a公司仍开具专用发票,视为a公司放弃免税政策。
3、a公司能否4月、8月、10月放弃免税,其他月份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行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又根据财税[2007]127号规定:“一、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以上文件,a公司如果2020年4月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即从2020年4月开始,a公司都要按适用税率申报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