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不起诉要旨(上)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系我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从本罪的罪状表述来看,妨害公务罪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几项特征:1、公务行为的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2、合法的公务行为;3、行为人主观方面有阻碍执行公务故意;4、客观方面有暴力、威胁的方法。基于以上特征,辩护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重点审查行为主体的身份、公务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包括是否有法定依据、公务行为的执行批示是否合法、执行过程是否合法等)、当事人行为目的是否为阻碍公务的执行、暴力威胁的程度(如果行为人仅是以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法,给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一定的影响,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等等。笔者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中梳理出实务中妨害公务罪的无罪判决,并整理出妨害公务罪无罪裁判要旨如下:

不起诉要旨汇总

不起诉要旨一:在妨害公务行为中没有暴力和威胁的行为

不起诉要旨二:工作人员不具有执行主体资格

不起诉要旨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不起诉要旨四: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是针对公务行为实施妨害

不起诉要旨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不起诉要旨一:在妨害公务行为中没有暴力和威胁的行为

案 号:检刑检刑不诉(2017)1号

判例评析:

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虽有妨害公务的行为,其妨害公务行为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其在妨害公务行为中没有暴力和威胁的行为,不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其在后来的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系二人之间发生冲突过程中的暴力行为,并非系被害人在执行公务行为中,其这一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应评价为妨害公务中的暴力行为,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不起诉要旨二:工作人员不具有执行主体资格

案 号: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兵哈垦检诉刑不诉(2019)7号

判例评析:

本案中王某某和罗某某不是事业编制辅警,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王某某和罗某某实施的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职务活动。因此,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不起诉要旨三: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案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海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判例评析:

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前,既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给田某某,也未进行公告告知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违反了保护执行职务时对方的权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故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公务活动程序违法。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活动中虽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因本案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程序违法,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

不起诉要旨四: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行为人是否是针对公务行为实施妨害

案 号: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南检公诉刑不诉(2015)12号

判例评析:

现有证据中,在区别徐某甲是针对公务行为而暴力抗法,还是在公务行为执行完毕后对特定对象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昌县公安局指控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不起诉要旨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

案 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渝北检刑不诉(2018)64号

判例评析:

本案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辩解称其撞到李某某前采取了制动措施,依据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不能认定案发时罗某某是否减速,且罗某某撞到李某某时的车速无法鉴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某某主观上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转载于深圳张楠楠律师《10个涉妨害公务案无罪辩点——对100份不起诉决定书审查观点的归纳》。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大多具有公检法一线工作从业经历,最高院办公厅发布的《人民法院开放四十年》深圳四件重大刑事案例,团队成员参与三件。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