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的真相
伴随最近两年SPAC的井喷,最近数月各种介绍SPAC的文章也如井喷一般,清澄君此前的两篇(《青蛙变王子——SPAC简介》、《SPAC:错在何方?》)大概还算是在喷头处。然而,除了基本的规则、程序之外,其余介绍多少有些臆测的成分——有关SPAC的系统性研究还刚刚起步,大家各自做些猜测也不奇怪。伴随SPAC在美国的大热,亚洲一些地方也起了劲,新加坡,或许还有香港,都在积极准备引入SPAC——一如当日对同股不同权的热情。
于是,对美国SPAC真实状况的了解便刻不容缓,否则,这些地方难免将陷入无的放矢之境。尽管SPAC研究方才起步,但已经有两篇重要文章向我们展示了它的基本事实——纽约大学Klausner和Ohlrogge两位教授的A Sober Look at SPACs,以及佛罗里达大学Gahng、Ritter和南卡罗莱纳大学Zhang教授的SPACs。以下,清澄君就依据这两篇文章的发现,带大家一窥SPAC的真相。
真相一:SPAC不是“穷人的私募”
SPAC一直有“穷人的私募”之称,意思是原本无缘参与前IPO投资的散户,可以借助SPAC跻身早期投资人的行列。一旦宣布de-SPAC的消息,引起股价上升,散户也能得以享受一把类似IPO溢价的红利。然而,研究发现完全不是那么回事。
首先,在SPAC的一级市场投资人很可能绝大多数是机构。根据SPAC上市后的第一份机构投资人持股信息表13F,此类机构合计持有SPAC股份比例的中位数是85%,再加上SPAC发起人等内部人士的持股,以及高净值个人投资人的持股,普通散户在SPAC的IPO阶段持股比例或许只有个位数。
其次,就算散户从二级市场买进SPAC股票,也很难期待获得什么红利。研究发现,近来美国的SPAC市场已经变得十分有效率,因此,无论SPAC将来能给投资人带来什么样的预期好处,只要SPAC股票一上市,股价随即反映出了这些好处。再从二级市场买入的散户,其实已经为将来预期的红利支付了对价。
真相二:SPAC投资人确实挣钱
美国SPAC的基本机制是,投资人投入SPAC的资金将被几乎原封不动地存入第三方托管账户,用以投资低风险的美国短期国债。为吸引投资人,SPAC发起人会承担承销费(相当于SPAC募资金额2%)和管理费等费用。待等确定了收购的对象,投资人有权投票批准,并选择回赎其投资的SPAC普通股。不过,即便选择回赎普通股,投资人通常仍可保留免费获得的股票认购权(warrant)(有关SPAC的详细机制,参见《青蛙变王子——SPAC简介》)。
于是,SPAC投资人在并购方案宣布后,可以根据SPAC的股价决定是否行使回赎权。如果股价低于回赎价格——10美元加少许利息,就选择回赎;反过来,如果股价高于回赎价,就在二级市场把股票卖掉。总之,在出手普通股之后,投资人可以留下认购权,要是将来完成并购后的企业股价超过行权价——统一为11.50美元,就行使认购权,否则放弃行权。
这样一来,SPAC投资的实质变成了一个附有保底条件的可转债(CB)投资。10块出资等于是借给SPAC的债,到回赎时至少可以要回本金再加一点短期国债利息。而留着的认购权则仍可以让投资人分享到de-SPAC后的企业增值收益。既然有这样的好事,SPAC投资人不挣钱才怪。
研究发现,这些投资人在de-SPAC前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为9.3%;即便是没有完成并购,两年后进行清算的SPAC,投资人也有平均2%的年化收益率。如此近乎躺着赚钱的买卖,就难怪机构要对投资SPAC趋之若鹜了。
真相三:SPAC投资人和de-SPAC后的投资人全然不同
从上面的“真相二”中我们已经看到,躺着赚钱的策略给了SPAC投资人在de-SPAC时,利用回赎全面撤资的机会。实际上,在最终完成并购的SPAC中间,SPAC投资人在并购前回赎比例的中位数达到73%,而对那些需要作13F披露的机构投资人而言,在de-SPAC前回赎或出售股票的比例更是平均高达九成,中位数为98%。
既然SPAC在IPO时募集到的资金大多无法留到完成并购,SPAC的发起人就难免要在de-SPAC时再发起一轮融资——定向私募,即PIPE(参见《美国人怎样定增?》),发起人自己的钱也会参与其中。大约有77%的SPAC在进行并购时要再融资,发起人提供再融资的比例达到61%。
De-SPAC时,从发起人和第三方定向募集到的资金,平均占到SPAC向收购对象支付的现金比例的40%,更有近三分之一的SPAC,第二轮定向募资获得的资金占据了其用作收购资金的大多数。由此可见,SPAC和de-SPAC阶段,投资人进行了一次大换血,除发起人之外,根本就是两拨人。
有意思的是,大概从2010年左右起,SPAC的投资人不论是不是选择在de-SPAC时回赎其出资,都可以参与批准并购方案的投票。也就是说,投票者几乎没有股权利益在收购完成之后的公司内——除行使认购权的好处之外。于是乎,这些投票者类似于“空心股东”,不用关心并购的对象到底好不好,这就为发起人赶在2年时限前,胡乱挑个目标收购了事打开了方便之门(有关发起人的这种逆向激励,参见《SPAC:错在何方?》)。
真相四:De-SPAC后公司的收益极低
在完成收购之后,SPAC的收益率很差,三个月后的平均收益率为-2.9%,和IPO公司相比则为-13.1%,更有半数以上的SPAC在并购完成后的三个月内亏损率达到或超过14.5%。随着时间的拉长,SPAC的亏损进一步增加,并购后六个月的平均亏损率为33%,亏损率的中位数达到-43.2%;到12个月之后,亏损率的平均值和中位数分别扩大到47.1%和56.5%。也就是说,de-SPAC后一年,当时没有回赎或者卖掉SPAC股票的投资人将亏掉一半的钱。
相比上述一般情况,由高质量发起人——管理资产金额(AUM)超过10亿美元的基金,或“财富500强”企业前董事长、CEO——发起的SPAC,并购之后的收益稍好。完成后三个月的平均收益率为31.5%,比IPO公司高出25.1%。但是,到六个月后,即使这些高质量发起人发起的SPAC平均收益率也只是和IPO公司持平,而中位数则比IPO公司低31%。
简言之,通过SPAC上市的公司业绩非常差,远远逊色于由正常IPO途径上市的公司。
真相五:利用SPAC上市成本高于IPO
很多人都认为利用SPAC上市的成本比传统IPO来得低,而这常常是基于表面的直觉,甚至是偏见。普通IPO的成本主要是承销费用和定价低估(underpricing,参见《直接发行上市:究竟动了谁的奶酪?》)两部分;SPAC的成本包括承销费,以及发起人持有的干股和SPAC投资人、PIPE投资人持有的认购权对并购完成后的公司资产形成的稀释。
研究显示,利用SPAC上市的合计成本,占寻求上市的公司从SPAC获得的现金数额的比例,中位数高达50.4%。换言之,对半数的利用SPAC上市的公司而言,由SPAC上市募集到的资金,有一半以上充作了上市的成本。而传统IPO的承销费占筹集资金的比例为7%,IPO定价低估的部分占比则为20%左右。两者相加,传统IPO的总成本大概占融资金额的27%,差不多只是利用SPAC上市的一半。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SPAC上市时间短,实际上,这个时间短只是SPAC这个空壳完成IPO注册发行的时间,比一个正常经营性公司的IPO注册发行时间短。可是,拿空壳和经营性公司作比较,原本就是拿苹果和桔子相比。更何况,利用SPAC上市绝对不只是空壳注册发行,还有后续de-SPAC,也就是完成收购的时间要计算在内。究竟哪种上市更快,其实不易比较。
实际上,我们看到利用SPAC上市的公司,常常是无法通过传统IPO上市的公司。比方说,WeWork在2019年遭受IPO挫败之后,方才转而寻求SPAC上市。而坊间传闻在疫情高峰期,Airbnb也曾试图寻求SPAC上市,还有人说Bill Ackman发起的超级SPAC就是冲着Airbnb来的。然而,一旦业绩重有起色,Airbnb就回归了传统IPO,而Ackman的SPAC至今尚虚席以待。从公司的如此选择来看,它们恐怕也明白SPAC比IPO更花钱。
真相六:SPAC发起人的回报不如想象
SPAC的发起人通常以很低的成本持有20%的SPAC普通股,以及与普通股一比一对应的认购权,并且,在后续的股权认购协议(forward purchase agreement)中还能再获得认购权,所以,很多人都认为SPAC发起人的回报很高,也因此才激发了各界名流竞相发起SPAC。
然而,研究的结果却发现SPAC发起人的回报并不是想象的那么高。我们前面提到,为吸引最初的SPAC投资人,发起人需要承担SPAC这个空壳公司的IPO承销费以及后续管理费。De-SPAC时,由投资人回赎引起的资金缺口,发起人又往往要用自己的钱来弥补相当一部分。
而要在de-SPAC时吸引到PIPE投资人,以及留住原有投资人,发起人非但要折价向他们发行新股、奉送认购权,还要放弃自己持有的SPAC普通股和认购权。平均而言,SPAC发起人要放弃自己持有的34%的普通股和42%的认购权。即使在回赎率较低——并购资金缺口较小——的SPAC中,发起人平均仍要放弃22%的普通股和42%的认购权。
其实,非但是SPAC的发起人,就是SPAC的承销商,也经常要放弃自己后半部分——即de-SPAC阶段——的承销费,平均放弃的比例为24%。
纽约大学两位学者的研究显示,在SPAC完成并购后12个月,发起人回报率的中位数为32%。由于发起人在de-SPAC后,通常有一年的锁定期,所以12个月后的回报才是可能兑现的。如果考虑到SPAC可以有长达两年的寻找并购目标的时间,那么,发起人的年化收益率可能只是20%的样子。美国PE基金中,有限合伙人(LP)的回报率也接近这个数字,更不用说GP了。
真相七:SPAC并非欺诈投资人的温床
最后,正如清澄君在《SPAC:错在何方?》中所言,没有理由认为SPAC会比IPO涉及更多的欺诈。在证券监管规则方面,SPAC主要的好处是可以在有关并购的信息披露中作出前瞻性报告(forward looking statement),包括进行一些业绩预测。这类前瞻性报告在并购信息披露中可以得到反欺诈避风港的保护,而要是在IPO发行文件中出现,则得不到这样的保护。
纵然有这种规则差异,SPAC的欺诈概率充其量也就是和普通的并购交易相当。针对普通并购交易的反欺诈规则,包括《证券交易法》10b、SEC Rule 10b-5、Regulation 14a等也都同样适用于de-SPAC。所以,假如说SPAC涉及的欺诈比IPO更多,那么,普通的并购交易也会比IPO出现更多的欺诈,而这似乎并非实情。果然,纽约大学两位法学教授的研究也没有发现SPAC是欺诈投资人的温床。
尽管我们大致看清了SPAC的一系列真相,可是,围绕SPAC仍有诸多谜团,比如,既然de-SPAC后的公司业绩如此之差,那为什么还有SPAC投资人愿意继续留着在这种公司里?而SPAC发起人的回报要是及不上PE基金的GP,又为何有这么多人赶着来发起SPAC呢?
我们同时看到,SPAC的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比如投资人获得的认购权比例减少,以及Ackman发起的新型SPAC,放弃了发起人20%的干股,还不允许回赎出资的投资人保留认购权(参见《SPAC:错在何方?》)。这些市场的新变化又将会把SPAC引向何方呢?
对于那些正在准备引进SPAC的地方,清澄君以为,只要不引发更多的欺诈,整体而言,多一条上市的渠道,也能多增加资本市场的一份活力。只是,有关SPAC的各种真相,应向投资人大力宣传,避免因为认知不足而遭受损失。而在了解真相之后作出的投资选择,那就是你情我愿,后果自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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