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520微信红包可别乱发哦

今天是5月20日,一大早就见微信朋友圈有人秀恩爱,展示收到爱人发来520红包的微信截图。能够如此公开“撒狗粮”的,大体应该都是亲密爱人、恩爱夫妻。
不过,恐怕不能排除今天也有某些人瞒着该爱、能爱的人,偷偷在给不该爱、不能爱的人发着示爱的520微信红包。对于这些人,我想说的是,520微信红包可别乱发哦!弄不好没准哪一天还可能会闹上法庭,让当事各方都很难看。
因发520微信红包引发的民事纠纷,这些年在各地法院屡有发生,本文介绍其中的两起典型案例,希望能给某些喜欢乱发520微信红包的人以某种提醒和警示。
10万红包赠情人  
返还可得加利息
娜娜与梁某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15年,现年都是47岁。2018年前后,娜娜发现梁某日常言行有所反常,于是暗自打探,发现丈夫与一位叫娟娟的女子关系暧昧。
娟娟比梁某小12岁,是甘肃省张掖市人,在广东佛山开美容院。据娜娜陈述,经她多番追问,梁某承认于2015年底与娟娟相识并非法同居。从2016年3月起,梁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将夫妻共有钱财赠与娟娟。自2016年至2018年,梁某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娟娟赠与财产金额高达79万多元。
娜娜认为梁某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娟娟无权收取相关款项。于是她在2019年8月将梁某和娟娟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娟娟返还梁某的全部赠与。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梁某于2018年向娟娟微信转账金额达10万多元,其中在1月1日,2月14日,5月20日分别向被告转款520元。
法院认为,梁某在婚姻持续期间,在2月14日,5月20日这些有特殊暗喻的日期,向被告娟娟赠与有特殊暗喻的520元,应认定两被告从第一次赠与520元的1月1日开始就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关系,娜娜主张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但娜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只有权追索转账总额的一半,即5万多元。
但是,一审法院在审查两被告2018年1月1日以前的转账行为后认为,彼此存在互相转账的情况,且往来金额相差未超过100%,不能排除双方在此前存在正常经济往来的可能。因此,法院认为原告娜娜主张追究2017年及以前的转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娟娟应向娜娜偿还5万多元。
对于一审判决,娜娜和娟娟都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述。娟娟主张其与梁某之间系合伙关系,否认与梁某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审法院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梁某于2018年1月1日、2月14日向娟娟转账有特殊暗喻的520元的事实,认定2018年1月1日后梁某转账给娟娟的款项系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另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二审法院认为,娟娟应向娜娜返还梁某赠与的10万多元。一审法院认定娜娜仅有一半的追索权,与前述法律规定不符。因娟娟占用前述款项必然会给娜娜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对该笔款项可以从起诉之日起予以计算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利息,处理不当。
关于2018年1月1日前梁某转账给娟娟的款项,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梁某、娟娟在2018年1月1日以前的转账行为,存在互相往来情况,不能完全排除梁某与娟娟在2018年1月1日前存在正常经济往来的可能。故一审法院对于娜娜主张追究2018年1月1日前的转账不予支持,并认定如娜娜对这部分款项的性质有新证据的,可以另行起诉,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为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15日终审判决娟娟返还娜娜10万多元,其中包括梁某2018年1月1日以后赠予娟娟10万多元本金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恋人之间红包示爱  
分手讨要于法无据
像上面案例中那种违法公序良俗的520红包,要求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全额加利息返还当然合理合法。但是在男女双方谈婚论嫁阶段,赠给恋人的520微信红包在两人分手之后,一方还想找对方要回来,恐怕就不一定有法律依据了。
现年23岁的沈姑娘是湖南省临湘市人,2020年3月初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9岁的老苏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人于当月28日便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由老苏举办家宴大宴宾朋,并给沈姑娘及其亲属分发了红包和礼物,又向沈姑娘的支付宝及银行卡转账三次合计8万元。
遗憾的是,还没有等双方去民政局领结婚证,两人便在半个月后解除了婚约,分手后的老苏让沈姑娘返还他赠与的全部财物。
沈姑娘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按当地习俗互赠了礼物及红包,老苏给付的彩礼已部分用于她的必要开支。老苏因年龄较大,要求沈姑娘辞工当全职太太,并转账3万元用作生活开支。另外,老苏赠与她3.6万元是用于购买首饰衣服。沈姑娘同时表示与老苏曾经有过同居生活,老苏主动解除婚约给她带来精神伤害,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不同意返还老苏赠与的全部财物。见与沈姑娘协商不成,老苏一纸诉状将前女友告上了法庭。
受理此案的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老苏赠与沈姑娘的彩礼8万元是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在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结束,沈姑娘应当返还老苏给付的彩礼8万元。
但是,双方在恋爱过程中,老苏向沈姑娘发的微信红包“520”与“5200”,这些数字属联络感情、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故520微信红包女方无需归还。订婚时,老苏给沈姑娘亲属发的红包、香烟、雨伞等属于人情往来,不属于彩礼,也并非沈姑娘占有,对于老苏要求沈姑娘返还该部分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互赠红包、衣服、戒指、礼品,这些都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情形,双方都不能主张返还。
沈姑娘认为老苏解除婚约对其打击巨大,导致其精神恍惚,不能工作,其损失无可估量,要求老苏补偿50万元,但诉讼中沈姑娘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沈姑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老苏彩礼8万元,一审案件诉讼费1138元,由沈姑娘负担。
沈姑娘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负责二审的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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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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