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大普奔!新版《证据规定》施行 “举证责任倒置”被删除
2020年5月1日,新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中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使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举证责任规定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统一。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再好不过的消息了。
旧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通俗讲,就是患者起诉医院,若医院无法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这种举证责任倒置与我们常见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完全相反。
那为什么医疗诉讼中会执行这种举证方式呢?
首先,由于患者不具备相应的医疗知识,所以在发生医疗事故纠纷案件时,想证明医院有过错很难。其次,很多类似病历的证据信息在医生或医院的支配之中,对患者获取证据时可能会造成不利。
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的执行主要是为了保护“弱势”一方,即病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但这种法规在保护病人权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导致更恶劣的医患关系。
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2020年5月1日,新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
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导致患者证明难度降低,“权利”也遭到滥用,医疗投诉和纠纷数量激增。许多患者仗着“有法撑腰”,不管是不是医院(医生)的责任和问题,只要认为自己在医院就诊时权益受到损害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和医生迫于压力,开始防御性医疗,如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大量不必要的检查项目,造成患者医疗费用上涨,或回避收治高危患者,或选择保守的治疗方案等。
此外,除了防御性医疗,越来越多的医务人员承受不住举证压力,干脆直接选择离开医疗行业,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患者。
新版《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终删除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不得不说,让所有医务人员都松了一口气。
新版规定对鉴定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重要的是,加强对鉴定人的监督管理。在司法实务中,鉴定超期现象明显,《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现实中,医疗鉴定的时间经常6个月起。
另外,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占比较高,有时还会出现多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鉴定意见,增加了法院查明事实的难度。对此,新规定关于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的问题,在第四十条再次明确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在第八十一条新增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准许申请重新鉴定。
电子病历并不完全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因此,新版规定详细列举了电子数据的范围,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需要提交原件。
在现实中,医生和患者都可能在诊疗过程中录音录像留存证据。如医生发现患者未经允许拍摄涉及隐私的内容时,应当及时制止;患者不听劝阻的,应当呼叫安保人员制止。
医疗机构公共区域的录像,患方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机构没有提供的法定义务,但医疗机构可以建议患者通过公安、法院等司法途径主张,医疗机构可将上述视听资料提供给相关办案单位使用。
总之,医疗诉讼中取消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可能是缓解医患不和谐关系的一剂良药。不过,要想真正“药到病除”,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脚踏实地地进行医疗改革。
(环球医学编辑:余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