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人的家庭公社——大锅饭
按户平均分配虽已成为家庭公社时期的主要分配形式,但在氏族公社时期盛行的按人分配制度,在家庭公社时期仍然被保留着,特别是在家庭公社初期更为明显。其具体表现形式则是共食,即靠吃大锅饭来维持生活。这从家庭公社组织中,除了“塔坦达”之外,还保留有一个专门管理伙食的“吐嘎钦”就可以得到证明。但这种共食与某些原始农业民族是有所不同的。它没有条件住在一个大房子里,由家族长来分食,而是表现为传食的形式,即在野外围绕着一个活堆,把烤好的兽肉一个人吃一点,再传给另一个人。只是在猎获物丰富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改变这种传食的形式。至今鄂伦春人在饮酒时,仍然保留着这种由一个人传给另一个人的古老习惯。
但随着家庭公社的发展,这种按人分配制度就逐渐退居到次要地位。它不再表现在生活的一切方面,而仅是表现在生活的某些方面了。
在家庭公社时期,猎人每次原离“乌力楞”共同狩猎时,猎获物仍然是以吃大锅饭的方式共同消费的。狩猎时,每一猎人可以专心一意地去猎取野兽,无需为吃食操心,因为随同出猎的吐嘎钦”能为大家安排一切。
狩猎归来,猎获的兽肉采取按户平均分配,兽皮采取轮流分配的方法处理,但兽头和野兽身上的内脏部分,如心、肝等,一般是不分配给各户,而是由“吐嘎钦”把它煮熟,集合全“乌力楞”的男女老幼来共同消费的。兽肉中,例外的是熊肉,不按户平均分配。煮熟后,切成小块,然后拌上熊脑和熊油,也由全“乌力楞”的人来共同享受。
特别是在宗教仪式中,这种吃大锅饭的遗风,更是被完整地保留着。每次给神供祭的野兽,不管品种多少,也不管数量多少,鄂伦春人专门的宗教巫师——萨满是照例都要把它在全“乌力楞”的范围内来共同消费的。
不仅如此,吃大锅饭的风俗,在很多情况下,还远远地超过了一个“乌力楞”的范围。例如鄂伦春人无论是谁,只要是饿了,他可以到任何一个“乌力楞”素不相识的人家或仓库中区索取食物,而主人照例要很好地招待他,并且双方认为这是饿者应有的权利,主人应尽的义务。确实,权利与义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当时又是难以划分的。同样,不同“乌力楞”两个狩猎的集体在猎场上相遇,如果其中有一方没有打到野兽,那么猎获到野兽的一方,有义务把自己的猎获物赠送一半给对方,而对方也无需更多客气就可以把它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