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被告地位的确定及责任承担
一
单独将个人独资企业列为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即法律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主体地位。
但仅诉个人独资企业存在一定风险,即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不能。但在执行阶段会有一个补救措施,即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二
单独将投资人列为被告
通过检索Alpha案例库,唯有在个人独资企业在立案前已被注销的情形下,才会将投资人列为单独被告,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
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
通过检索,无锡市内约96%案件的原告会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可以尽可能地搜集财产线索,保障执行问题。就无锡法院的判决,其中约90%的案件法院判决投资人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约10%案件法院判决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将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列为共同被告可以更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实现。
四
投资人变更,企业债务是原投资人担责还是现投资人担责?
通过检索,法院主要存在三种裁判思路,若双方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有约定的,可另案解决纠纷。
(一)企业与原投资人担责
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原投资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现投资人个人与该债务无关。
(二)企业与现投资人担责
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部分由现投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原投资人追偿。
(三)企业、原投资人与现投资人担责
个人独资企业清偿债务,不足以清偿部分由原投资人、现投资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裁判思路并不多见,一般仅在先后两位投资人仍与个人独资企业有关联性时才会被法庭认定应共同承担清偿义务。
来源: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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