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个月连摔两次离世,住家保姆该赔偿吗?法院这样判
尽管身边有住家保姆的照料,家住北京丰台区的90多岁的张老太,却在一个月内两次摔倒,并在第二次摔倒后因伤重抢救无效去世。因认为保姆未尽到照看义务,张老太的三名子女将北京某家政公司及保姆崔某诉至法院。8月5日,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保姆崔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向张老太的子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六万余元。
2018年12月,张老太的儿子与保姆崔某、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之后,保姆崔某便开始在张老太家中照顾老人。2019年5月8日,张老太第一次摔伤,但伤势较轻无大碍。20天后,张老太再次从床上摔下受伤。2019年6月,张老太在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张老太的死亡与摔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张老太符合颅脑损伤与自身疾病共同导致死亡。
张老太的子女认为,老人身体健康,生活可半自理,保姆崔某未尽到相应的照看义务,对张老太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故要求崔某、某家政服务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要求家政服务公司返还服务费及崔某返还工资。
崔某辩称其受某家政服务公司的委派、管理,在照顾张老太过程中已尽到相应义务,张老太的死亡与其无关。而家政服务公司则辩称其与张老太子女、崔某签订的合同系居间合同,与崔某不存在劳务或劳动合同关系,且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老太的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与摔伤共同作用的结果,崔某作为被雇佣一方,对老人的摔伤有防范方面的不足。但张老太的子女等让崔某单独与老人相处,崔某不具备一刻不离开老人身边的条件。同时,张老太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容易导致摔伤,不应把摔伤的后果全部归咎于崔某。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酌定崔某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判决保姆崔某向张老太的子女赔偿各项费用共计六万余元。因崔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并非雇佣关系,法院最终判决家政公司无责,如张老太的子女认为某家政服务公司未完全履行居间服务义务,可向其另行主张违约责任。一审宣判后,张老太的子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随着家政服务行业的市场需求持续释放,“请月嫂”“请保姆”“找家政”成了愈发普遍的社会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北京市丰台法院统计数据显示,涉家政类案件中,合同纠纷多为家政服务人员要求雇主支付拖欠工资,雇主以家政服务人员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等事由拒付工资;侵权纠纷中则集中表现为雇主在接受劳务中或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要求对方或家政服务公司理赔。
丰台法院法官相淑朝建议,雇主尽量选择有资质的家政服务机构,了解保姆的过往经历。“雇主可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保险或在雇佣时要求家政公司为家政服务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份保障,也借以转移或减少雇主自身风险。”相淑朝说。其次,法官也建议家政服务人员“找工作”时,与家政公司或雇主签订正规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并注意证据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合法主张权益。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