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能保护好环境吗?

【经岚观察】18001

环境保护税能保护好环境吗?

文/李志青

J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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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力的集中,意象的孤立绝缘,便是美感的态度的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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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细化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界限、增强可操作性。

《条例》对《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其他固体废物具体范围的确定机制、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固体废物排放量的计算、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条件和标准,以及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等做了明确规定。

《条例》明确,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8年1月1日,我国终于有了一个以“环境保护”为名的“新税种”,那么这个环境保护税究竟是什么?它有哪些基本特征?最为关键的是,它究竟能否名不副实地保护我们的环境呢?

有关环境保护税,根据税法,顾名思义,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开征的一个税种,显然,“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其中的核心,不仅因为这个任务显得较为具体,而且也是当下老百姓对环境保护最为切身体会的一个方面。

用税收的方式来减少污染物排放,这种想法最早来自于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他在98年前撰写的经济学名著《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了某些生产行为存在净社会收益与净私人收益不对等的现象,由此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这是近100年来经济学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对公共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影响之大无可比拟。由此也奠定了用政府干预的方式来解决环境污染等外部性问题、也就是征收“环境税费”的理论基础,正因为庇古首提用征收税收的方式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因此,在经济学里,环境保护税的学名就是“庇古税”。

在这里,我们要纠正一个说法,环境保护税是新的,但用税费方式来解决环境问题在我国则已经有20多个年头了。应该说,在收取排污费的过程中,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于环境保护税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作为典型的“庇古税”,它有哪些基本特征呢?首要的特征就是还原污染排放的成本,生产单位必须支付与其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同等的税负,这样一来,外部成本一旦内部化后,生产就可以实现社会意义上的优化和最优,同时也就会推动生产者更加注重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投入,促使其开展绿色的技术创新;

其次的基本特征是税额的差别性,由于污染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及造成的不同成本,单个企业所应承担的最优税负水平也应该有所差异,这意味着我们有必要对不同地区制定不同的环境保护税额(税率);

第三个基本特征是,环境保护税的先增后减性,受经济发展本身和环境保护税等规制的影响,环境保护税的规模可能在初期会越来越大,但随着经济结构的改变、生产和消费方式的变化,污染排放的规模达到一个顶峰后就开始下降,这个规律得到了经济学家的验证,这是著名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由此,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环境保护税的规模最终应该会变得越来越小。就此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环境保护税并不会真正地增加企业负担,反而是帮助降低负担的。

环境保护税最后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征收上的属地性,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同时也纳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这里面有两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大部分污染排放有较强的的属地性,排污的地方特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征收环境保护税上的天然优势;第二是给地方政府在收入上的激励来对冲征税过程中较大自由裁量权所造成的“道德风险”,也就是克服地方政府处于经济发展需要而少收环境保护税的“冲动”。

最后,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环境保护税能否真正地保护环境呢?

理论上讲,环境保护税是可以做到这一点的。但实际上,我们还无法过高估计环境保护税的环境保护作用,这里面有几点原因。

第一,当前环境保护税的收税规模太小,根据税法规定,当前的环境保护税是从排污费基础上平移过来的,而先前的排污费无论是在收费水平还是在收费范围上都是较有限的,平移后的结果使得环境保护税也无法在短期内一下子提到较高的水平,满足“庇古税”设计的最基本理念,即等同于排污社会成本。

第二,环境保护税还受到税负中性原则的影响,作为新增的第19种税种,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是不能影响到企业总体税负负担的,那么既要保护环境,又要维持税负水平,只能对税负结构加以调整,最为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调低所得税来为环境保护税腾出空间,但目前看来,实行这一调整的时机显然并不成熟。因此,在做到这一点之前,环境保护税的税负水平都无法真正地与环境保护所需要的实际程度相持平。

第三,环境问题日积月累,是多种因素共同造成的,无法寄希望于一种政策工具和手段加以解决,作为环境经济政策工具之一的环境保护税,必须与其他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以及其他的环境法律工具、环境宣教工具等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环境保护,重现蓝天白云。

(李志青 复旦大学环境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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