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未作最简单的尽调(查档案),买到被冻结的股权,1.05亿元股权转让款打了水漂
一旦法院对股权作出的查封、冻结的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被工商局接收,即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股东也就无权处分该股权;任何拟受让股权的受让方均有义务对拟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进行审查,否则一旦购买到有权利瑕疵的股权并不适用善意取得。
一、明达公司持有抚顺银行15000万股股份。2012年,李达因1.05亿元的借贷纠纷向大连中院申请对明达公司实行财产保全措施,2012年1月13日,法院依法冻结了明达公司持有抚顺银行的全部股权,并向股权登记的工商局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书,这两份文书留存再来抚顺银行的工商档案中。
二、2012年5月,明达公司与亿丰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明达公司将其持有抚顺银行股份中的7000万股份,以每股1.5元的价格,转让给亿丰公司。此后,亿丰公司依约支付了1.05亿元的股权转让款。但是,亿丰公司并非查阅抚顺银行的工商档案,对涉案股权已被冻结的事实并不知情。而且,截至2015年,该部分股权在工商部门仍登记在明达公司名下。
三、此后,李达胜诉,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明达公司名下的股权。亿丰公司以其为真正的股权所有人为由,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反对法院执行相关股权。
四、本案历经大连中院一审、辽宁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最终以亿丰公司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即受让已冻结的股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为由,驳回了亿丰公司的异议请求。
明达公司转让被冻结的股权属于无权处分。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保全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和排他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或未经解除查封,任何人不得处置。涉案股权已于2012年1月13日被本院依法查封,2012年5月明达公司明知股权被查封,未经法院允许处分其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亿丰公司受让股权时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审查目标公司工商档案中股权是否存在查封、冻结、质押等权利负担)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法院对涉案股权作出的查封、冻结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并经工商局接收后,即具有了对外公示效力。抚顺银行工商企业档案中具有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亿丰公司完全有能力去查询。但亿丰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在受让案涉股权时却未履行对受让股权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尽审慎注意义务,未向明达公司或工商局了解案涉股权情况。所以,亿丰公司在股权交易中并没有尽到最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不能取得涉案股权。
第一、作为股权收购方,务必要在签约前对欲购买的公司股权进行尽职调查。而尽职调查最基本工作则是调取标的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查询该股权是否曾被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是否已经为他人提供了质押担保。如果,收购方未经该审查义务,将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善意的收购人,也就不能够取得涉案股权。必要时可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做尽职调查,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受让方还应对标的公司的文件进行认真研究,发现交易风险并提前做出预防。例如,涉及到公开出让的,还应研读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以便在对交易标的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理性的商业判断,若发现转让方未完整提交并公开相应文号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务必要求其在参与竞拍之前完整公开,并索要完整版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也需要设置完备的陈述与保证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协议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