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可以这样做
2019年5月,某地产公司(建设单位)把开发的一期、二期工程发包给某施工总承包单位,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在施工期间由王某负责带领工人具体施工,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向王某支付工人工资,由王某再发放给工人。王某找到某村村民姚某,约定工资每月10000元。2020年12月,姚某完成任务后,王某向其出具了54000元的欠条。经姚某催要后又给付20000元,剩余34000元至今未付,现姚某要求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王某支付拖欠的工资34000元。某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其与姚某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并且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王某,其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农民工在工地上付出辛苦和汗水,有权按时拿到应有的报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某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王某个人,依据上述规定,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某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有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案涉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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