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已故老人名义起诉,罚!

一起普通的合同纠纷案

法官却发现原告在起诉前已死亡

是谁在冒用逝者名义?

法院又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两名律师以黄某的名义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同时递交有“黄某”署名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等法律文书。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两名律师继续以黄某的名义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前,主审法官核实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时发现,“黄某”的签名笔迹不像是一个年近90岁高龄的老人所签,遂询问律师授权委托书上署名是否为黄某本人所签。两名律师答称,本案中所涉需要黄某本人签名的授权材料、起诉状、上诉状均是通过黄某所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家属转交代办,其需要进一步向黄某本人核实。

其后,两名律师回复法院,黄某已于半年前病逝。黄某家属冒用已逝老人的名义,委托律师代理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而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起诉状、上诉状等文书均为家属代签。律师对此表示,因其此前曾见过黄某及家属,念及黄某年岁已高,故未坚持要求黄某本人当面签署授权委托书,直至向其家属核实情况后,才告知实情。

经核实,黄某于2019年2月病逝,2019年7月,基层法院立案受理以黄某名义提起的诉讼,两名律师向法院提交署名“黄某”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的授权委托书。2020年10月,广州中院受理上述以黄某名义提起的上诉案,两名律师向法院提交署名“黄某”落款时间为2020年12月的授权委托书。

其后,黄某亲属承认,其确实对律师隐瞒了黄某已死亡的事实,其当庭悔过,表示认错认罚。律师表示其未核实黄某本人签名,造成本案历经一、二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深感惭愧与自责。

裁决结果

广州中院二审裁定,黄某已死亡,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主体资格不适格,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鉴于黄某家属的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广州中院依法决定对黄某的家属罚款2万元。同时,广州中院向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执业水平。

案件评析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纠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是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应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本案中,黄某在诉讼前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经消灭,黄某的财产权利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因遗产权利对外发生纠纷的,继承人依法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黄某家属故意隐瞒黄某死亡的事实,冒用黄某的名义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导致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二审的司法程序,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严重破坏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中规定中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理应受谴责、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来源 | 广州中院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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