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执法

学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40)

第四十四条是要求执法人员都必须有执法证件,这个执法证件是专门的证件,注意不是工作证。如果要求执法人员出示证件,不是检查他的工作证,必须两个人以上执法,具有行政执法的证件。

在执法的时候可以做那些事,在第四十五条进行了规定,这个规定之外的动作是不能做的,必须拘留就不能做。

这一条除了执法的部门进行了修改,具体的内容都没有改,因为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了,这儿执法部门理应进行修改,与上位法《职业病防治法》保持一致。

进行的工作都是 “责令”停止,还可以封存一些材料和设备,并没有暂扣材料和设备,要求相关部门 “拉闸限电”等措施也没有。

如果遇到了这些暂扣、拘留之类的行政执法,那就是执法机关的乱作为,明显是违法的。当然如果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拘留就有可能,因为不仅仅是执这个的法,可能还有其他的法规要求,尤其是治安管理条例。

我们当然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执法机构和部门也应该按照规定进行。

这一条的最后一款还专门强调,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之后,就需要及时解除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控制措施。

事故状态下和危害状态下当然不能再进行生产了,一旦得到有效的控制之后,就应该及时解除控制,这是法规对执法机关的要求。

因为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还要进行整改、复工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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