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头条:谁偷走了'我的技术'
两项独家技术,耗资数亿元,历时数年研发,生产的全球第一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然而在距离宁波千里之外的惠州居然出现了“李鬼”产品――
谁偷走了“我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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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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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生效后,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员会同办案团队再次走访音王公司
一个由副省级城市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优秀公诉人等组成的高质量办案团队;一家拥有“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一场全省三级检察院专业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检察官,全市200余名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的高规格庭审。这到底是一起什么样的案件?
蹊跷市场上出现了“李鬼”产品
2015年,音王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音王公司”)组织开发紧凑型数字调音台项目,由德国工程师乌某研发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能够让声乐输出更加高效、优美。凭借该技术,音王公司于2016年初生产出全球第一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并获得“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是指制造业领域生产技术或工艺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球前三的产品)证书。
2019年8月,音王公司收到老客户反馈,广东惠州一家名为惠州市辉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辉特公司”)生产的数字调音台,与音王公司的产品非常类似,且价格更低。此事引起音王公司警惕,派人前往广东匿名购买辉特公司产品,发现除了外观及基础面板程序有差别,该产品核心技术居然与自己独家掌握的商业秘密“最佳的压缩器”一模一样。而“最佳的压缩器”技术信息存储于音王公司的加密狗U盘中,且只有少数人掌握。
进一步了解情况发现,辉特公司实际控制人居然是音王公司研发部门前负责人郑某某,而郑某某2018年8月才从音王公司离职。
案发后,全国模范检察官、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陈永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会同侦查人员商定案件办理整体思路、调查取证重点。
同时,公安机关在郑某某的移动硬盘中提取到音王公司另一项商业秘密“卡迪克技术资料”,而这是音王公司自2010年起组织研发的大型数字调音台核心技术,音王公司历时7年研发成功,并为此支付超过2亿元。而在辉特公司扣押的大型数字调音台样机,表明郑某某已经利用该项技术开始试产工作。
“音王公司作为全球音视频智能化集成产业龙头企业,两项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此案事关重大,而涉案技术密点较多、犯罪手段专业化较高,有必要组建专业化办案团体,集中攻坚,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陈永明所在部门的分管副检察长吴巧森在了解案情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长叶伟忠汇报。随即该院组成了由叶伟忠、陈永明和全国优秀公诉人薛璐璐为成员的办案组,重点办理此案。
深挖原是一场蓄谋已久的“窃密行动”
“我在音王公司干了十几年,自己学习研究掌握了数字调音台的生产技术。”“我们在惠州的数字调音台都是自己研发的,根本没有用到老东家的商业秘密。”郑某某到案后一直否认犯罪事实。
对此,办案组在检警联席会议上提出,应当重点收集郑某某等人密谋、出资、试产、辞职、制售等环节的客观证据。公安机关着重调取了郑某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数据,经过分析查证,一条隐秘的犯罪时间轴逐渐浮出水面。
早在2016年底,郑某某请本部门技术骨干丘某某、文某某以及自己的外甥贺某某吃饭,其间提出音王公司生产的数字调音台市场空间很大、利润可观,邀请丘某某、文某某离职,利用音王公司的技术一起“创业”赚钱,当晚成立微信群商讨公司名称。
2017年2月,文某某等人将23万元出资款汇入郑某某的银行账户,郑某某安排外甥贺某某到音王公司生产车间轮岗学习技术。
2017年8月,郑某某等人先在家中、后又在东钱湖租了一间民房试产数字调音台样机,并利用从音王公司带出来的材料及技术成功组装了第一台样机。同时,郑某某授意丘某某趁德国工程师乌某吃饭间隙窃取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授意文某某搜集了音王公司的客户资料。
2018年5月,郑某某以代为保管为由,骗取了音王公司另一项大型数字调音台“卡迪克技术资料”,并立马交由丘某某筛选备份,以备将来使用。
2018年8月,郑某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生产小型数字调音台的技术已经成熟,而且还掌握了大型数字调音台“卡迪克技术资料”,认为已经万事俱备,于是先后编造理由提出离职。音王公司多次挽留郑某某无果后,聘请郑某某为公司高级顾问,并每月支付8000余元竞业禁止补偿金。
法庭上,薛璐璐指着投屏PPT上的时间轴,一点一点地讲述着郑某某的犯罪经过。“你身为音王公司前员工,拿着音王公司的薪水,窃取音王公司技术,生产同类产品,目的就是为了抢占音王的市场,你这是砸老东家的饭碗,是不是?”面对薛璐璐一针见血地当庭讯问,郑某某再也无力辩解。
解题如何认定两项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
“其实,最棘手的就是认定该案两项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的问题。”薛璐璐在谈及办理该案的难点时说,准确认定造成的损失,事关郑某某等人的量刑轻重。
第一个商业秘密“最佳的压缩器”,郑某某等人已经生产并售卖,买家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国外,受疫情影响,公安机关无法赴当地一一进行核实。第二个商业秘密“卡迪克技术资料”,郑某某等人尚没有投入生产,损失价值也难以确定。由于无法查明损失数额,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音王公司研发两项商业秘密耗资数亿元,但单纯根据研发费用来核定本案损失,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们当时通过核查银行流水、账本、发货单据等方式,想理清郑某某等人销售数字调音台的数量,但是账单非常混乱且有大量遗漏,无法反映销售全貌。”陈永明回忆说。
就在办案组一筹莫展时,叶伟忠提出自己的办案思路:“针对'最佳的压缩器’,能不能找出生产数字调音台唯一性的关键部件,根据该部件的进货情况来核查生产、销售数量。”按照这一思路,办案组调查发现每个数字调音台只有一块屏幕,且屏幕损耗较低。于是,办案组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屏幕采购商等有关证据,最终查实郑某某等人采购的屏幕均由北京一家供应商提供。经与供应商及郑某某一一核对,郑某某共采购并生产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
关于第二个商业秘密“卡迪克技术资料”的损失认定也逐渐柳暗花明。案件审查起诉期间,“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经鉴定,“卡迪克技术资料”虚拟价值为182万元。审查起诉期间,郑某某对鉴定意见一直有异议。为此,检察机关申请4位鉴定人分别出庭。鉴定人在法庭上充分说明了作出该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有力驳斥了郑某某的辩解。
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
该案作为首起宁波市检察院办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浙江省检察院特别邀请全省三级检察院专业办理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检察官参加听庭。该案经音王公司申请公开审理,宁波市委高度重视,宁波市中级法院特别邀请了200余名企业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我特别后悔,感谢检察机关对我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我对不起音王公司,希望能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丘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多次表示悔意。
“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一直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并通过家属多次向我们表达忏悔,我们自愿放弃对丘某某的民事追责,接受他回归公司继续工作。”音王公司负责人表示愿意再次聘用丘某某。
最终,丘某某、文某某、贺某某在检察环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丘某某当庭表示忏悔并通过家属交齐罚金。
但郑某某认罪的同时表示不认罚,辩称自己已经没钱缴纳罚金、赔偿音王公司损失了。“你难道忘记了惠州那套200余平方米的房产了吗?”薛璐璐当庭驳斥了郑某某无钱赔偿的辩解。
办案组在仔细审查郑某某多张涉案银行卡账户流水时,发现案发前有多笔资金汇入广东惠州某房地产公司,郑某某有利用销售侵权数字调音台的收入购买房产、转移赃款的嫌疑,于是要求公安机关查封郑某某在惠州购买的该套200余平方米的房产。同时,办案组还建议音王公司就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再行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依法拍卖郑某某的惠州房产用以赔偿损失。
4月2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当庭宣判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丘某某、文某某、贺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至10万元。四人均未上诉。
回访打出检察护企组合拳
一审判决生效后,宁波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会同办案团队再次走访音王公司,结合办案中发现的公司执行保密制度及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的短板,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并向音王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
“接下来,我们准备通过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核心企业挂牌设立检察联络站,方便检企之间的互相对接。”带队走访的该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李东告诉音王公司负责人。
“我们诚心诚意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立即着手进行整改,一个月内按照要求健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音王公司负责人表示,“我们还想经常邀请检察院'企业合规宣讲团’来我们公司上上课、普普法,提升我们员工的法治意识,也顺带给我们公司法治建设把把关。”
巧的是,就在当天,丘某某又重新回到了原岗位工作。见到来访的检察官,丘某某表示将加倍努力工作,力争在技术岗位上发挥更大作用,不辜负音王公司的培养和司法机关的人性化关怀。
★检察长说案
捍卫企业权益的一次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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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伟忠
今年以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将打造知识产权检察“宁波名片”作为重大检察标志性成果之一来聚力攻坚,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为契机,以求极致的态度着力打造“办案有力度、服务有温度、研究有深度、宣传有广度”的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保护体系,努力为宁波市打造知识产权强市、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保驾护航。
本案的办理,既是检察机关重拳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捍卫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权益的一次亮剑,也是深度参与知识产权领域企业治理、为社会大众献上的一堂生动法治课。启示广大企业主,在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的同时,应当更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发现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寻求执法司法保护,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权,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启示广大企业从业人员,既要严格遵守从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保守工作中掌握或接触的商业秘密,更要坚守诚实守信做人底线,自觉抵制非法获取、使用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启示执法司法机关,更要坚持平等保护、综合保护理念,举一反三,亡羊补牢,做好事前预警、事后补漏工作,积极主动参与到更多的单项冠军企业、科创企业的管理中去,为企业发展壮大提供更为精准、更接地气的执法司法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宁波市检察机关将始终坚持把知识产权检察作为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的切入点、发力点,以“专业化履职、数字化转型、民生化服务、长效化发展”为导向,创新探索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加快构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位一体”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格局,为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蓬勃发展的一流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