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关系该如何认定?

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任职后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与董事之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本文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

孙起祥与吉林麦达斯轻合金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50号
裁判要旨:
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形成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与董事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董事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等董事职权以外的其他具体业务,以公司所付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董事主张与公司同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公司解除董事职务且一并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亦未再安排董事从事公司其他工作时,该事实劳动关系因形成基础丧失应随委任关系一并解除。
基本案情:
麦达斯控股与吉林麦达斯铝业、洛阳麦达斯铝业及麦达斯轻合金系关联公司。麦达斯控股独资设立麦达斯轻合金,吉林麦达斯铝业独资设立洛阳麦达斯铝业。
2001年3月至2017年7月,吉林麦达斯铝业先后聘任孙某祥为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其间,孙某祥被派往洛阳麦达斯铝业兼任总经理。孙某祥任职期间,吉林麦达斯铝业、洛阳麦达斯铝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吉林麦达斯铝业支付,自2016年1月起,外服公司代扣代缴社会保险。
2017年7月20日,麦达斯控股任命孙某祥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月薪税后7万元,由麦达斯轻合金按月支付工资并扣缴个税,五险一金仍委托外服公司代扣代缴。工作期间,孙某祥除履行董事长职责外,还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公司融资、财务管理及政府协调相关工作,但麦达斯控股、麦达斯轻合金均未与孙某祥签订劳动合同。
2018年2月7日,麦达斯控股免去孙某祥的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解聘原因为企业内部正常职务调整,此后未再安排孙某祥从事其他工作。自2018年3月起,麦达斯轻合金未向孙某祥发放工资及支付“五险一金”费用,外服公司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费用由孙某祥实际支付。2018年2月至10月,孙某祥共计垫付“五险一金”费用92327.49元(其中单位承担部分60975.81元)。
2018年4月24日,一审法院裁定受理麦达斯轻合金重整申请。孙某祥因职务安排、工资及“五险一金”等问题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孙某祥遂提起本案诉讼。2019年1月18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吉04民破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麦达斯轻合金重整程序,宣告麦达斯轻合金破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祥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之日起,即与麦达斯轻合金建立了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不因免去孙某祥职务而解除。
一审法院判决:麦达斯轻合金向孙某祥补发2018年3月至9月税后工资、返还2018年2月至10月孙某祥垫付的应由单位承担的“五险一金”费用;麦达斯轻合金与孙某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新的任职时开始);驳回孙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麦达斯轻合金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除劳动关系外,法律并不禁止雇佣及委托等法律关系的存在,一审判决以“我国目前并无职业经理人制度”为由,认定孙某祥与麦达斯轻合金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祥的诉讼请求。孙某祥不服二审生效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议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职权,董事同意任职并依法开展委托事项,公司与董事之间即形成委任关系,从双方法律行为的角度看实为委托合同关系。公司与董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二者之间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还可以同时构成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孙某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为麦达斯轻合金董事长,与公司形成委任关系。孙某祥虽未与麦达斯轻合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被任命为董事长的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融资、对外协调及财务管理等大量具体经营管理事务,受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和约束,麦达斯轻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缴“五险一金”费用。故孙某祥因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从事除董事职权以外的公司其他具体业务,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等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足以认定麦达斯轻合金与孙某祥同时形成委任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
孙某祥在麦达斯轻合金任职期间未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者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孙某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从公司领取固定报酬等事实而形成的。2018年2月,麦达斯轻合金在被裁定破产重整前夕,免除了孙某祥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且未再安排其他工作,其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事实劳动关系应相应解除。2019年1月18日,麦达斯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其与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均应依法终止。故在孙某祥被解聘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已经丧失,且麦达斯轻合金亦先后进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孙某祥诉请确认与麦达斯轻合金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此处理,既可以对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的保护,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而无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同时,却不得不背负沉重的、难以摆脱的劳动合同负担。
案涉委任关系及劳动关系一并解除后,麦达斯轻合金不再具有向孙某祥支付工资及缴纳社会福利费用的法定义务,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因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定情形。但公司行使任意解除权解聘董事后,为平衡双方利益,应综合考虑解聘原因、董事薪酬、剩余任期等因素,确定是否补偿及补偿的合理数额。孙某祥长期在麦达斯系公司工作,被解聘也并非因自身过错而导致,现其已接近退休年龄,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酌定麦达斯轻合金应参照孙某祥任职时的薪酬给予合理补偿。但因麦达斯轻合金在诉讼期间已被宣告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酌定麦达斯轻合金按被宣告破产时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孙某祥支付6个月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债权应按照职工债权顺序在破产程序中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一、撤销二审法院(2019)吉民终19号民事判决、一审法院(2018)吉0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孙某祥对麦达斯轻合金享有补偿金债权,债权金额以麦达斯轻合金被裁定宣告破产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6个月;三、驳回孙某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
1. (2019)吉民终19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 (2020)最高法民再50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 第二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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