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丹,瞒报教训仍未汲取
2019年10月28日广西南丹发生矿难,发生之后企业的负责人没有及时报告,而是自行组织救援,有被困者家属报警,此事才得以被曝光,此事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了近9个小时,错过了救援最佳时期。
其实瞒报事故曾经在2001年发生过一次,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所属矿井发生特大透水事故,致81人死亡。事发后,企业负责人与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县长唐毓盛等人里应外合瞒报事故,掩盖真相。
最后,经过审判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20年。
这个处分不能说不重,也是为了警醒后人,然而却还有人铤而走险,不能汲取教训。
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更高层级的政府就能及时调集更多的资源,以减轻事故损失。
由于瞒报、迟报,就会错过事故的最佳处置时机,将导致事态扩大。在自媒体时代,事故信息会迅速传播,试图抱着侥幸心理一拖再拖之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想隐瞒也难以做到。
安全生产法的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