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水的应急排放设施
冶金行业重大隐患事例第四条第二款:金属铸造、连浇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溢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熔融金属引发的事故很多,一旦出现一些故障,熔融金属不能紧急排放或应急存储,很容易引发事故。比如可以设置冶炼炉下事故坑、连铸事故罐、溢流槽、中间包事故坑等。
因此,相关规范都对此予以要求。
《钢铁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第6.11.3条规定:“金属熔液浇注易发生泄漏的工位(场所),应设有容纳漏淌熔液的应急设施”。
《炼钢安全规程》(AQ2001)第11.1.2条规定:“钢水炉外精炼装置,应有事故漏钢措施”;第12.3.3条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包、溢流槽”。
其实还有一层意思:即使是有了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也还要保证容量足够,不会发生堵塞等状况,以免到时候用不成。
违反强条,可以判定为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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