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愤,山西一男教师加班用餐猝死不算工伤?

山西稷山县一男教师依据单位安排,加班迎检,中午学校安排吃饭,突发性猝死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学校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事故,四次均被驳回,当地人社局认定不属于工伤。

到底算不算工伤呢?

这个要看看《工伤保险条例》看看怎么说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共七款:(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符合任意一条都认定为工伤,依据这个好像都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为视同工伤。也就是说不是工伤,但享受待遇。“(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这个也都不符合。如果在学校吃盒饭,应该符合第一条了。

如果在去吃饭的路上车祸死亡,可以依据第十四条的第六款认定为工伤。详细的解释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尽管说情理上不可接受,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当地人社部门还真的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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