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税法认为偷税漏税的事都是你领着干的,抓你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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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会计问我:“税务局能不能查我们公司法人的账户?”这个问题我一听就知道,99.99%不是问“税务局能不能查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而是问“税务局能不能查他们老板的个人储蓄卡账户”。因为太多的人根本没有搞清楚“法人”是什么意思?
“我们公司的法人是张先生”,这句话是错误的,因为它完全搞混了“法人”的概念。法人并非指某一个人,这是原则。
法人是指某一个公司、某一个机构、某一个组织、某一个团体。它是指从法律上,把这些公司、机构、组织、团体等作为一个“人”来看待。像“人”样拥有自己的财产、做自己该做的事、行使自己的权力、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偿还自己该偿还的债务。
简言之,凡是能够自己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与责任的,就是法人;凡是不能自己独立承担法律后果,而要由投资人、总公司、上级单位来承担的,就不是法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法人;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就不是法人,因为它们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限责任公司,都不是法人因为它们也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最终由投资人承担。
对社会和债权人而言,法人以其“自有”的财产作为承担责任和偿还债务的担保,所以,法人的财产,包括其注册资本以及经营中形成的利润等,都是对社会和债权人的保障,不能随意抽逃、不能被股东或政府占用。
想成立一家注册资本500万元的公司,但又没有那么多钱,实际上公司也用不到那么多钱,这种情况下的高额注册资金,有时是某些合同招标的门槛有时是特殊行业的要求,有时仅仅是投资人想让人觉得自己“规模大”。怎么办呢?
2014年之前,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都要由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之后连验资也不需要了。因为验与不验的差别仅仅在手续的烦琐上,真想不足额出资,实务中往往都找得到办法,最常见的是:由代办注册的公司打500万元入账,注册完成时再转走。
那么问题来了,转走这500万元,账怎么做?有没有税务风险?
完成注册后,从法律上讲,这500万元就是公司的钱了,转走这笔钱需要有理由和手续,如果此时处理错误,就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这不仅违反《公司法》,甚至违反《刑法》。
我见到过的最奇葩的会计处理,是老老实实地冲减公司的实收资本,这样整个资产负债表就被“清零”了,虽然目前不需要工商年检了,但这样明目张胆的处理,就是在暴露公司出资不实的问题。
一些会计的处理是,把这500万借给股东了,因为这本身就是股东出资不足导致的。这导致的风险是,税务机关有权将此500万元视同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征20%的个人所得税,100万元的税款谁受得了?所以,这也是错误的处理方法。
有的会计处理成把这500万元借给了那家代办注册的公司,因为本身就是他们把钱转走的。这导致的风险是,税务机关认为这500万元借给别人,又没收利息,一则可以核定一个利率来征税;二则,如果公司同时又有银行借款的话,不认可其中500万元本金对应的利息,会多缴企业所得税。
当然,违法的业务难以有正确的处理方法。对于法人来说,其财产一旦不实、无偿外转,都会导致风险产生。
法人是一个组织,所以要选一个人来代表它,这个代表它的人就叫“法定代表人”。我们日常口头上犯的错误,往往就是把“法定代表人”简称为“法人”了,其实可以简称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他的名字必须出现在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上,税务局会保留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某有限公司因为多次偷税,触犯《刑法》,被判“危害税收征管罪”,公司除受到罚金处罚外,公司法定代表人还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公司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什么还会被判刑呢?
此时,法定代表人之所以被判刑,不是因为他是公司股东,而是因为公检法认定,他领导或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企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而言,最容易坐牢的是财务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对许多企业而言,法定代表人都是兼任董事长、总经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