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也有证人作证,法院为何不支持借贷关系成立?
案例:
一个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小崔手里有一张《借条》和一份《借款合同》。《借条》内容显示:今借到小崔现金2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于某年某月还清。若到期不还,按每天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落款借款人处显示:小王的名字、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及日期。
《借款合同》显示:小张借给小王2万元,借期1年,到期一次性还清,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3月15日。出借人处显示:小张的名字,担保人处显示手写款“担保人小崔,2016年3月15日(有涂改)”。
小崔拿着这张《借条》和《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王归还自己出借的4万元借款,开庭时小王未出庭应诉。庭审时,法院要求小崔陈述下出借给小王的4万元款项来源,小崔开始说,2万元借款是出卖房屋的款项,后又表述2万元是开出租车赚来的。
对于担保人处手写着“担保人小崔,2016年3月15日“,小崔表示是应小张的要求于2016年5月所写。
庭审时,小张出庭作证时陈述,手写的“担保人小崔,2016年3月15日”是签订《借款合同》当日所写。
小崔和小张是同村也是发小,小崔出借的是现金,不但有借条,也有证人出庭作证,为何法院未支持小崔的诉讼请求?
麒麟普法:
小崔和小王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法律规定,借贷关系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出借人支付款项,借款人收到款项,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即,小崔主张要求小王归还自己4万元借款,小崔就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向小王支付的4万元出借款的事实,如果小崔没有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小崔提供的《借条》,从借条的形式上看,该《借条》虽系小崔和小王签订,但小崔还要证据,2万元已经交付给了小王,小崔在庭审表述2万元现金的来源时,前后表述不一,一会儿说2万元是出卖房屋所得,一会儿又说2万元是自己开出租车赚的,且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将2万元交付给小王。
小崔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显示的出借人是小张,虽然小张出庭作证表明了这2万元系自己出借的,但小崔和小张是同村又是一块找大的发小,证明效力有限,且小张当庭表述的和小崔表述的也并未一一对应。小崔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将出借款交付给小王。
综上,小崔要求小王归还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并未支持。
温馨提示:
出借款项时,最好不要用现金交付。现金交付不好保留证据,如果对方不承认,你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将出借款交付的情况下,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关注我@麒麟普法了解更多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