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看似不能执行的财产之——家庭成员财产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经法院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除了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外,是否就“竹篮打水一场空”了呢?今天,咱们再来看看万益案件执行部专业律师如何施展“乾坤大挪移”,为您甄别哪些貌似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财产也属于可供执行财产!

模拟场景

   点:万益律所洽谈室

   物:张小忌、万益案件执行部赵慜律师

张小忌:赵律师您好,经法院生效判决,宋大书应向我偿还120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宋大书处于“六无”状态,即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无股权、无保险,执行陷入了僵局。

赵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只能等到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我该如何是好呢?

赵律师:张小忌先生,感谢您对万益案件执行部的信任,对于这个问题,万益律师认为,除了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外,还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家庭成员的财产进行查控,以便全方位地甄别和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有通过大额财产赠送、代持股权等方式转移或隐匿财产,营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我们来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简介

冰火岛传媒公司与杨萧合同纠纷一案,波斯法院判决杨萧、季小芙向冰火岛传媒公司偿还欠款5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波斯法院经查控,杨萧、季小芙夫妻二人名下不仅无可供执行财产,还涉及诸多债务。但冰火岛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在调查中发现,杨萧、季小芙生活奢靡,经常出入高级会所,故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财产进行查控。经银行反馈,在杨萧、季小芙两名未成年子女杨大悔和杨小悔名下,竟然有高达100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于是律师向法院申请对杨大悔和杨小悔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此后,季小芙以法定监护人身份代杨大悔和杨小悔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称上述存款是杨大悔和杨小悔个人所有,法院不应冻结杨大悔和杨小悔账户,要求法院对上述账户予以解封。季小芙上述异议被驳回后,其又提起了案外人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杨大悔和杨小悔名下存款为其个人财产。

庭审上,代理律师出示了调查所得的杨大悔、杨小悔均为在校的未成年人,且无其他经济收益的证据,以资证明两人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的存储和支配行为与两人实际年龄不符,应认定为被执行人杨萧、季小芙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无充分证据证明杨大悔、杨小悔名下的该笔大额资金具有合法来源,应认定该笔大额资金的所有人为其父母,驳回其诉求。

最终冰火岛传媒公司依据法院这份判决实现了债权。

律师解惑

1.是否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财产除因自身原因而获得的奖励、继承、赚取的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皆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来源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账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

因此,申请将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列入查控范围,如果发现未成年子女名下有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大额财产且无法说明正当来源的,应当认定为其父母的财产,法院可以予以执行。

2.案外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大额存款来源有异议,则举证责任应该如何分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见,案外人提出异议举证责任应由提出异议的案外人承担,其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异议被驳回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名下的大额财产一般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如果案外人主张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个人所有,并非家庭共同财产,那么应提供相应证据对财产的合法来源予以证明。

3.是否只要是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就都能认定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情况是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呢?

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资产来源都是依赖父母,但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很多未成年人通过当小模特或者才艺比赛也是有经济收入的,这一部分的收入就属于未成年人个人的财产,如大家熟悉的三小只TFBOYS,小小年纪吸金能力非常强。还有长辈对未成年人的赠与,如房产赠与或者其它动产的赠与,如名包、名表等,这部分的财产也属于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属于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因此不能申请执行。

结 语

被执行人的财产就像漂浮在海洋中的冰山,第一眼只能看到冰山一角,而绝大多数则隐藏在表面之下,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的财产不仅仅局限于婚生子女,还有非婚生子女、被执行人的父母、兄弟姐妹等。当事人可委托律师为您深度挖掘被执行人深埋在“海面”之下的隐形财产,以早日助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十七条 【成年时间】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ND

作者简介

黄文柳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部长。擅长领域:案件执行、法律顾问、婚姻家事。

李  慧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钻研领域:案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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