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帮人挪车后被倒溜货车挤压死亡,谁来赔偿?法院判了!
此案中
死者的身份如何界定?
是否属于保险的赔偿范围?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对这些问题从法律角度给出了答案
帮人挪车不幸死亡
索赔155万余元未果
2019年11月底,老张驾驶他的轻型箱式货车前往昆山花桥镇某物流园内送货,将车停放在了一分拣平台处后离开。后因该车妨碍了其他车辆,老张委托老李将车向前方挪一段距离,以便其他车辆停放。
不幸很快发生,老李将车辆停稳后,到车辆后方平台处卸货,不料车辆发生溜车,导致其被撞身亡。
资料图片 图文无关
保险公司拒赔
称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在庭审中,老张称事故的发生与老李停车时未注意刹车有关,而自己是受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工作的,就算自己有责任,也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物流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对于原告以及其他被告的说法,保险公司则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强险赔偿的是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至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根据《商业险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公司称,受害人老李是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停车后已离开车辆
判决保险赔偿!
那么,此案中的受害人老李的身份该如何界定?
昆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根据公安机关相关笔录,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确认老李的事故责任。
关于老张与物流公司的关系,因提交的证据不足,故认定其为该公司员工,也是此次挪车行为中的受益人,实际受益人则是该物流公司,所以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外,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予以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因机动车造成的损失。
老李受委托挪车,虽为被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其在停车后离开了车辆,已经停止了对车辆的驾驶,不再是驾驶人身份,为车辆外人员,具有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第三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享有受偿权。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老李存在故意等情形的证据,所以应在保险范围内应予以赔偿。
最终,昆山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20万元。
来源:广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