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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联排别墅私挖地下室屡见不鲜,不仅影响房屋质量安全,更属于违法行为。一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任何单位或个人要使用城市市区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空间,均应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而使用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二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各种工程建设包括地下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城乡规划布局并应以取得规划许可为前提。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行为属于违法,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近日,大连市城市管理局公开曝光甘井子区钻石湾和泰南园公建业主李某某,雇用装修公司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下挖地下室案例,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019年以来,该案涉房屋已发生过两次私挖地下室的行为,甘井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先后对其采取责令停工、查封等措施,并依法下达《调查通知书》《违章通知书》,冻结该处房屋不动产交易业务。同时,为了建筑物和住户安全,2019年、2020年两次对已下挖部分强制回填,当事人在回填后不吸取教训,2020年5月再次下挖地下室。针对此次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下挖地下室案件,甘井子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房屋使用人李某某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问题,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施工单位大连迅晟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不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问题,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其他涉嫌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已介入调查,并依法处理。同时,对巡查监管不到位的两名责任人予以开除。记者从大连市城市管理局获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针对新增违法建设尤其是私挖地下室等在“一顶一底”私搭乱建的行为,将进行重点整治,一经发现,坚决查处,绝不手软。对违法建设及当事人将采取强制拆除、罚款、冻结房产交易、“双公示”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惩处,提高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来源:大连新闻传媒集团 时间:2020-07)2【业主用挖掘机私挖地下室 被责令停工,并立案处罚】私挖地下室不仅违反规划,同时也对楼上其他居民带来安全隐患。14日,姑苏区吴门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路面执法一中队接到举报,城市恬园12幢业主正在私挖地下室,竟然还动用了挖掘机。当天,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经检查发现,该处违章私挖的地下室尚未完成,挖出的洞坑长3米,宽4米,深约3米。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到,该地下室是业主自行挖掘的,没有办理相关的规划手续。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停工,对现场没有渣土处置证的运输车辆进行暂扣,并立案处罚。后期关于回填问题,将由住建部门约谈业主和施工方,制定相应的回填方案。执法人员告诉记者,近年来私挖地下室的情况也曾出现过,但是动用挖掘机进行作业的这是第一起。接下来,吴门桥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加大巡查力度,对违章搭建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拆除一起。(来源:姑苏晚报 时间:2020-10)从上述案例可知,对于私挖地下室的行为一般由行政主管部门受案、调查、处罚。如北京西城法院审理的邓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中,被告人邓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及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私自掏挖地下空间。经鉴定,地下室的土方开挖范围已经进入A轴墙体基础应力扩散区,可导致基础不均匀沉降、结构开裂或倾斜,威胁房屋安全。法院认为,邓某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挖地下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邓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判决:邓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与前罪所判拘役4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该案中,邓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属于危险犯,只要给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不需要造成损害后果,就构成这个犯罪。鉴定意见显示,邓某的行为已经给周边公共安全带来了危险,所以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李某俊重大责任事故案中,李某俊买下北京市西城区德内大街93号院后,雇佣无建筑资质条件的个体施工队进行院落改造,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范围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2015年1月24日凌晨,施工现场发生坍塌,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2016年8月19日,西城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俊有期徒刑5年。李某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中院最终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该案中,李某俊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该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事故结果,才构成犯罪。李某俊一案中已经发生了坍塌,造成了损害公共财产、公共秩序的损失,故最终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进行地下工程建设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 (四)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结构设计的; (五)地下工程的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生产未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