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指定监视居住,受害人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衡阳某市民盛某因某公司因征地补偿发生纠纷,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并被采取指定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19年9月份,后因“公安机关撤回起诉”被检察机关决定予以解除指定监视居住。
关押了6个多月的盛某就此向当地某些部门邮寄了控告材料,要求追责,但是收效甚微。今天他向笔者咨询,就司法机关错误指定监视居住,对其造成了损害,能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法律解析】
从咨询人提供案情及材料分析来看,当地司法机关作出的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确有不妥之处。根据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要么符合逮捕条件但有5种特殊情形不能羁押,要么就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证金或保人,还有就是被取保候审的人违反有关规定。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解析说,法律还有规定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三种犯罪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那么上述案件盛某涉嫌的是敲诈勒索罪,并不在上述三种犯罪之内,就算可以监视居住,也不至于非得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另根据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本案就算在住处执行也不会妨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完全没有必要。况且,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当地司法机关有没有履行请示上级的手续,从咨询人提供的材料来看无法得知。
可见,上述案件中对盛某采取指定监视居住确有错误或者不妥之处,但是盛某能不能就此申请国赔偿还得另当别论。许小军律师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赔偿范围中关于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包括下列情形:(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国家赔偿中的侵犯人身自由权是指发生公民被羁押的情形。而指定监视居住公民的人身自由虽受到一定限制,但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羁押,故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盛某不能以对其错误指定监视居住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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