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真理是否存在——一个伦理学前沿问题
在古典伦理学思想中,道德真理的客观存在性毋庸置疑。然而,随着近现代科学主义认识论思想的逐步发展,道德真理是否存在成为了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质疑与答辩则构成了当今伦理学讨论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前沿问题。
质疑:道德真理并不存在
在使用“道德真理”概念时,我们必须格外小心。这是因为,只要我们探讨道德真理,就会面对是否存在道德真理的质疑,且这种质疑声在现代语境下日渐洪亮。然而,近代以前这类质疑其实是不存在的,但是自休谟宣告那一著名的逻辑真理以来,把道德真理拉下神坛的趋势便不可阻挡。于是,如今谈论道德真理便面临着来自两个方面的压力。首先,虽然道德真理的合法性在近现代遭到了毁灭性质疑,但是我们谈论的道德真理在形式和内容上仍然是贯穿于伦理学史,长久以来有着良好发展态势的那种“道德真理”理论。其次,此类质疑在某种程度上是恰当的且符合逻辑上的真理,这迫使我们在论证道德真理的方法上另寻出路。
要回答道德真理是否存在,我们首先必须澄清道德真理是什么;而要澄清道德真理是什么,我们必须考察真理是什么。实际上,正是关于“真理”内涵的一种根深蒂固的信念,才导致道德真理遭到不应有的批判。自近代形而上学发生认识论转向以来,关于“真理”的学说便被摆在哲学领域的核心位置,形而上学家们不再试图以独断的方式对世界的本质作出论断,而是尝试以理性演绎的方式建立起主观与客观相一致的认识。这种尝试由笛卡尔开端,经斯宾诺莎与莱布尼茨的发展,最终在黑格尔那里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系,真理的内涵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被逐步确立下来。真理在形式上可以表述为:主观与客观世界的一致。正如莱布尼茨在同洛克的论战中总结的那样:当我们讨论真理时,至少它是“一种暗中的假定,认为它符合于某种事物”。这种关于真理的信念得到了近现代哲学家的广泛默认,其直接影响是:在某些理论家看来,道德真理的特征也是主观与客观事物的符合。
实际上,关于“真理”的这种信念,在否认道德真理的一条主要路径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在休谟看来,并不存在着所谓的道德上的事实。当我们检查一项行动时,我们看不到任何能够被认为是事实的因素;我们只能在其中发现我们的情感,也即我们的喜悦、赞同和赞赏的情感。休谟的继承者,澳大利亚哲学家约翰·麦基(John Mackie)也认为,当我们谈论善恶真理时,实际上只是在发明这些观念,因为单单从先有的认识官能(感官)出发,我们无法发现这样一类存在,而如果确实存在这样一些“事实”,那么我们就需要有一种奇怪的、特殊的道德认识官能。
反思:道德真理在何种意义上存在
我们在休谟和麦基的反对意见中,不难看出那种关于“真理”的根深蒂固的观念对他们所造成的影响,即道德真理也是主观和客观实在的“某种符合”。他们认为单凭我们现有的认识能力,不可能发现那类道德上的事实。因此,我们只能假定存在某种超感官的认识能力,能够帮助我们去发现所谓的超感官的道德“事实”,而这样一种假定在那些理论家们看来是可笑的。
否认道德真理的理论家们实际上将“科学真理”的概念内涵直接嫁接到“道德真理”之上,但是当我们谈论道德时,情况并非如此。我们不能怪罪形而上学的先驱们,因为他们确实是在合理的限度内讨论真理问题。当真理问题在近代凸显出来时,伦理学上的问题在他们的视野中处于较为次要的位置;他们所谓的真理,仅仅是主观认识和外在“自然事实”的一种符合,而自然事实完全独立于我们的意志而存在。但是,当我们考察道德理论的各个环节和各个要素时,存在能够脱离于我们的意志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吗?实际上,休谟宣告了一个重要的逻辑真理,即严格区分事实和价值,主张我们要用一种不同于理论科学的方式去对待伦理学。但是在具体的谈论环节中,休谟及其继承者却违背了自身所提出的逻辑真理,仍然从理论科学的视角去审视伦理学的各个要素,而“道德真理”在理论科学的视野中确实是比较奇怪的概念。
那么,道德真理在何种意义上存在呢?阿奎那曾反复说过,伦理学自始至终都是“实践的”。所谓“实践的”,是与“理论的”相对的,二者都来自亚里士多德。当亚里士多德提出这组概念时,他严格区分了思辨理性(speculative reason)和实践理性(practical reason)两种功能。虽然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都承认,我们只有一种理性,即思考并获得判断的能力,但是当理性应用于不同对象时,其功能内涵完全不一样。思辨理性指向外在客观世界,我们通过形式逻辑的三段论,获得“事实上”(理论)的判断,而实践理性则指向“善”,我们通过关于自身完满的思考,获取“什么是好”的判断。在严格区分不同理性功能的基础上,我们能够对道德真理的根基有较为明确的认识。既然道德真理在形式上是“什么是好”的判断,那么这种判断便不应该在思辨理性之中寻找,而应该在实践理性之中寻找。因此,道德真理的怀疑论者犯了一个错误,他们想要将道德真理的根基连根拔起,却找错了方向。
范例:一种可能的道德真理建构模式
英国著名的自然法哲学家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正是沿着实践理性这个正确的理论方向去探索道德真理的。
菲尼斯认为,在道德真理的来源问题上,我们不可能从事实出发去获得一个道德上的判断,“善”来自实践理性的构建。在菲尼斯的思想体系中,实践理性不仅被用来发现什么样的生活是好生活,也被用来确定如何才能实现好生活,而善就是实践理性在自身的运作中所把握的。一般来说,实践理性能力在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的语境中指一种获得道德上的判断的能力,虽然这种判断完全不同于理性在纯粹思辨领域中的运用(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推理),但是实践理性的目标是获得道德上的“真”判断,关于这一点是存在共识的。那么,这种“真”判断的内容是什么?是关于手段还是关于目的的?亚里士多德以及某些当代学者都将实践理性理解为为了达致“目的”而发现“手段”的运作。例如,在麦金纳尼看来,“实践理性从目的开始运作,并且寻找达致目的的手段”。然而,在菲尼斯看来,实践理性的运作不仅仅在于确定实现善的手段,实际上实践理性有着更为基本的运作,也即构建善,“实践理性的首要和最基本的运作不在于限制、限定或否定,而在于促进,并因此是积极的,亦即寻找和建构那些为人们所追求的赋予我们的行动以理性目的的可理解的目的”。
实践理性把握“善”的方式被菲尼斯称为“构想”(conception),它起始于对一种倾向(inclination)的理解,并将这个倾向所指向的目标“理解”为一种能够完善个体的“机遇”或“善”。菲尼斯认为,“倾向”是一个能够普遍刻画所有人的本性的概念,“有些倾向是自然的欲望,而有些倾向是感官的欲望或厌恶”,这些倾向往往能够驱动我们采取行动,并且被我们所留意。我们在生活的、实践的经验世界中留意到自己对于某些对象的兴趣,如我们在生活中发现自己总是喜欢提问题,并且意识到我们会对获得正确答案感到高兴,而对无法获得正确答案感到苦恼。对于“倾向”的留意给实践理性提供了材料,实践理性用“构想”的方式,将现实的兴趣活动理解为在未来有助于个体完满的活动。也就是说,当我们留意到自己有一种对知识的兴趣时,我们通过实践理性把“知识”构想为在未来有助于我们个人完满的“善”。就这种“善”是来自实践理性的构想而言,“知识”也是一种“机遇”或“可能性”,即有待实现的“善”。当我们通过实践理性把握一种“善”时,我们就获得了一个道德上的真理。道德真理之所以为“真”,只是在类比意义上而言的,道德真理绝不是对自然事实的符合。道德真理之“真”,在于指导我们的行动和生活,以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有意义。
菲尼斯在寻求道德真理的道路上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示:道德真理的特性,不在于获取关于事实的“客观”的判断,而在于寻求价值判断,以使我们的生活和行动变得有意义,这为我们解决道德真理是否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不同以往的特殊思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