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一)——可复制下载(君创202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财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部对财务管理工作负有组织、实施、稽查的责任,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以《企业会计规则》作为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财税制度,严守公司财经秘密。

第三条 本规定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全资、参股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及国家相关法规、准则的规定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基础财务工作制度,并形成各公司财务管理手册。

第四条公司本级和各级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公司监事会、审计稽核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六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资料以及其他法定财务报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备案。

第八条 公司的以下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股东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

1、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2、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6、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

8、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表决的关联交易。

9、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10、变更融资资金用途。

11、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九条 公司重大财务事项需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股东会权限的财务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1、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5、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6、决定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常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合同签订、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

7、达到规定条件需由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8、提请聘请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制定或修订本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审议和批准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财务管理制度规定需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财务事项。

第十条 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其章程规定,但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各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总裁(总经理)对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和提交年度预决算预案、经营计划预案等重要财务事项预案,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公司原则上按需设置财务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岗位,按照公司的人事制度规定任免。财务经理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具体分管负责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所在公司法人负责并汇报工作。子公司由于管理需要或其他原因暂未设置财务总监岗位的,由财务经理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各级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原则上由公司委派,业务上接受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委派的财务总监经所在公司履行董事会表决程序后任命。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和权限包括: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监督和审批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以及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的,有权提请公司按规定处理。

2、负责组织所在单位的会计核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统一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各种财务管理报表,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不符合会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责任予以纠正。

3、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和各项财务收支计划草案,具体组织落实和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财务预算、计划、方案等,对于偏离预算、计划和既定方案的经济事项有权予以纠正或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定期完成公司财务预测和财务分析工作。

4、负责所在公司资金的筹集、回收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保障公司项目开发和日常经营管理的资金需要,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负责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侵害公司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提请公司按规定进行处理。

6、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计划和项目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签订、资产购置和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和研究,为公司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财务依据和专业意见。

7、负责所在单位的税务工作,与税务机关建立良好的税务关系,按照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做好各开发项目的税务筹划,合法降低项目的税务成本。

8、具体负责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基础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财务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提高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9、负责对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定期对财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配置财务人员的方案,支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10、管理和监督下级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和配合上级公司的内部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1、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履行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各公司原则上不设立财务部门,仅配备专职基础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落实财务会计核算和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协助各级公司财务负责人完成财务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及与所任岗位相称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任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各公司副总(含)以上的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职务,财务负责人及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所在单位的从事出纳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经理、主管级管理人员应持持证(会计证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依法从事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后续教育。财务、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按规定做好工作交接,移交所有经管财务资料和其他经营资料。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和结算工资等手续。

第三章 会计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统一的会计政策。各级公司统一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及公司制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按照统一口径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及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必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需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各级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独立设账,独立核算盈亏。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可以独立设账核算。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基础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具体会计核算方法和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管理要求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各子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各级公司应做好对下级子公司财务会计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财务会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格式要求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各子公司必须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按时上报财务会计报告。各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编制,并经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签名和盖章,各签字盖章的人员对财务会计报告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招投标、融资等业务需要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或相关财务信息,违反规定要求提供的,各公司有权拒绝。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公司正式对外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除正常的对外披露途径外,任何人不得提前对外泄露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不得擅自对已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相关经营信息对外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需经审计的,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通过财务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严格控制各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确保各项经营计划和财务目标如期实现。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作为各子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级公司应制订财务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监督的具体流程和基础工作制度,对预算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实行统一组织、逐级落实的原则。各级公司应按照公司统一的内容、格式、时间节点等要求编制和上报财务预算。各级公司每年应成立本级公司总经理领导下的预算编制管理机构,协调组织各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的预算编制工作,按时完成公司下年度财务预算的编制。

第二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到既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预算目标要求,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各公司编制的财务预算应报所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条 财务预算按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各公司应分解各项预算指标至各层级,各部门,明确预算执行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经营计划改变、项目开发销售进度变化等致使实际情况与预算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偏离的,各公司应及时对财务预算提出修订建议意见,按规定报批后修订。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实行统一的投资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对外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统一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各自权限审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公司的投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要求和现有条件,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四条 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保证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相关公司的经营班子应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提出可行性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会立项、审查和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财务部门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财务评价及税务认证,提出相应的报告。具体投资决策程序由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公司及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实施方案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审批意见落实项目投资节点计划,加强项目开发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成本,确保预期经济效益的按时实现。

第三十六条 项目投资结束后,具体实施投资的公司应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公司通过并购、注资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取得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时,应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评估,以经审计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严格产权登记管理,及时办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投资期满相关股权转让的,也应进行审计评估和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司的资产由其所在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主要归口管理部门: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办公、交通运输等固定资产由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未开发土地、在建项目及工程用设备物料由成本中心负责管理。各项资产统一由所在公司财务部门核算,各级财务部门应对资产的管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在年度预算内的重大资产可以由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总经理审批,出售、处置任何重大资产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条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一节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银行贷款、合作开发、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少数股东对等投入及接受其他单位提供资金、票据贴现、销售回笼等方式筹资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并按规定的权限分别向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资金的筹集应根据项目开发、拓展和生产经营的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尽量避免资金闲置,并严格控制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不能直接进行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性筹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制度,各级公司的资金由总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公司于每年末按照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做好下年度公司整体的资金预算,对资金整体需求、资金保障计划提出可行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各子公司也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各子公司的资金预算应与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第四十三条 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各级公司的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落实,做好资金筹集和使用的计划安排。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资金必须纳入法定会计账册核算,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账外循环和违规设立“小金库”。各级公司应建立和执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基础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周转,确保应收资金的及时回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五条 各级公司的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担任,开具银行支票所需的印章必须分由两人或两人以上保管,银行支票印章的保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或内容填列不全的支票上盖章。

第四十六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每日填报资金管理是报,每月终了10日内完成《 年 月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调节表》、《年 月其他银行存款(支付宝或微信)余额对账调节表》,并按规定逐级签字核实。

第四十七条 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系统的管理,严格按照企业银行电子支付程式和许可权规定执行。电子支付密码器、智慧IC卡、账户密码和操作人员密码是使用企业银行系统的关键要素,应妥善保管,主管卡和操作员卡应按照分管并用的原则,由财务部负责人和操作员分别设制密码,不得一人统管使用。

第四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所有的资金的支付必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据和齐全的手续,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杜绝白条或不规范凭证、票据支取资金。由于特殊原因暂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应做好相应台账记录,明确催收责任人和催收期限,因未及时催收给公司带来税务问题或其他不利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条 除公司按照规定统一调拨资金、子公司向其下属公司调拨资金、以及员工正常业务工作借支外,各级公司的资金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批。资金的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通过金融单位委托贷款解决,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必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借支手续,并在相关业务办妥后及时报销销账或退还所借支的资金。

第五十一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各级公司的资金不得投入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各级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所在公司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所有开户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审批备案。

银行账户必须以本单位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各级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五十四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各级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的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节 应收及预付款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及预付款的安全回收。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公司应对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设立台账逐笔登记发生时间、欠款单位或个人、欠款原因、欠款金额、到期时间、催收责任人等,定期清理,按时催收。台账中记录的应收账款除账面反映的应收账款外,还应包括账上尚未结转收入,在账上暂时未体现为应收账款,但根据合同约定应收的销售房款及其他收入。

对于逾期时间较长的应收款项,应作为重点催收对象,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共同催收,并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对其拥有合法诉讼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诉权,致使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对于期限较长的预付账款也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司应形成定期召开应收账款专题会议的制度,由财务、法律、销售、客服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分析、研究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第五十八条 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符合公司坏账确认条件的应收款项,各级公司应在取得核销证据后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其董事会核销坏账。

第五十九条 借垫款审批程序。开支计划(借款)审批表(出差报告审批表、周转金审批表等)按部门经理(总监)→分管副总裁→财务部经理→财务总监→总裁程序逐级报批后,凭开支计划(借款)审批表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

第六十条 借垫款管理

(一)出差人员借款,借款金额原则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预计出差天数”测算借款金额。

(二)凡职员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原则上不得再借。

(三)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四)借款人员回公司后,原则上七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人力资源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六十一条 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

(一)不便于银行代发的工资、津贴、奖金;

(二)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三)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六)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七)结算起点1000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九)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后逐级报至总裁审批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调动、辞退、辞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应结清所欠公司款项,未办妥结清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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