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汽车消费类纠纷典型案例四则
引3月15日,北京二中院召开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介绍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情况、介绍典型案例并回答了记者提问,二中院副院长廖春迎,民四庭庭长杜岩,副庭长李雪、赵银豪,法官孙盈,法官助理张洁云加发布会,主持人是二中院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一、约定高配,交付低配
案例 01
2019年4月,汽车销售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将1辆新能源汽车出售给张某,价格13.8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的宣传彩页显示,该车的续航里程为501公里。张某提车后发现,车辆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实际续航里程是476公里。因续航里程不同,两种版本价格相差4000元。现张某起诉,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将已交付的车辆更换为501里程的汽车,并赔偿两种版本的差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汽车销售公司是针对购买续航里程501公里的车型达成了合同,但实际交付的是较低配置、续航里程为476公里的车辆。对于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是衡量车辆价值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购买时考虑的重要因素。汽车销售公司在没有充分告知张某的情况下,交付了低于双方约定配置的车辆,违反了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责任的目的是填补消费者因经营者违约行为而发生的损失。张某既要求更换车辆,又要求赔偿两款车的差价,两种方式具有重复性,不能同时适用。考虑到车辆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张某差价4000元。
释法说理
1 . 经营者不得虚假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实践中,存在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具有某些质量性能,但未写入合同、在履行合同时也没有兑现的情况。对于经营者在宣传册中作出的产品承诺,如果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足以认定在双方交易时就此达成了合意,即便没有写入合同,也应当认定属于合同内容,对经营者具有拘束力。
2 . 合同约定应明确清晰。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在汽车消费中,由于消费者不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购车经验和法律意识,难以有效辨别合同条款,导致自己关心的事项没有写入合同。上述案件就是因为合同对续航里程约定不清晰,导致出现纠纷。又如,在二手车合同中,销售者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但是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与销售者理解不同。消费者认为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比如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事故车”的事故范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双方产生争议时,常常难以维权。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尽量要求经营者把所关心的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来源不明,权属不清
案例 02
2016年6月,贾某想购买1辆二手车,交给魏某定金5000元,魏某收款后向吴某转账3000元,微信记录上注明车辆定金。第二天,贾某又付给魏某购车款22.9 万元,魏某收款后按吴某指示向宋某转账22.2万元。付款后,贾某提走车辆,魏某当场交给他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吴某出具的一份《转让书》。《转让书》上面写着,“吴某将此车转让给魏某,并保证过户前没有查封、抵押,否则吴某退还全部车款和过户费用。”贾某去办理过户登记时得知,车辆登记证书是伪造的,车架号经过打磨篡改,该车涉嫌被盗。之后,车管所进一步答复称:该车是2016年5月立案的被盗车辆,已发还原车主。于是,贾某要求魏某退还车款。魏某表示,自己只是中间介绍人,贾某应向卖方吴某主张权利。吴某则表示,自己是把车转让给了魏某,与贾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让书》证明车辆是由吴某转让给魏某。贾某将全部购车款都支付给魏某,并从魏某处提取了车辆,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贾某与魏某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魏某称自己只是介绍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涉案车辆已被公安机关发还给原车主,导致贾某无法使用,贾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判决解除贾某与魏某的车辆买卖合同,由魏某返还购车款。
释法说理
1 . 二手车合同应明确交易对象。上述案件中,涉案车辆经过多次转手,来源本就不明,贾某与魏某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贾某的合同相对方难以确定,发生纠纷时维权对象不明确。还有一种情况是,一些二手车经销企业为规避机动车指标的限制,要求消费者签订两份购车合同:一份是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另一份是在办理过户时与指定的车辆登记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前者是实际履行的合同,后者是备案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二手车经销企业以自己是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销售、不是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而车辆登记人则以自己没有收到价款、不是真正的出卖人为由拒绝承担义务,二者相互推诿、逃避责任。这无疑给消费者确定诉讼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妨碍。因此,消费者购车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车辆的卖方及其责任。
2 . 审慎审查车辆来源,避免权属纠纷。近三年,在二中院审理的33件二手车交易案件中,因权属引发的纠纷共15件,占45%,其中包括车辆被原车主取回、被原车主的抵押权人扣留、盗抢车被公安机关扣留等情形。二手车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原因是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第225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从交付时就发生转让,只是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常出现车辆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不一致。此外,车辆作为动产,还可以为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设定质押或者抵押。一旦发生权属纠纷,消费者将无法使用车辆,不能实现购车目的。因此,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除了关注质量、外观,还应当注意审查车辆权属,仔细查验相关证件、权利凭证,尽量避免购买多次转让、权属不清的车辆。二手车经销者则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己方义务,严格审查车辆的来源渠道,不得出售所有人不明、疑似抵押、盗抢车辆。
三、重要信息,未如实告知
案例 03
赵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1辆二手车,价格33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提车后,赵某发现了车辆存在重大事故的维修记录,便到法院起诉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该车在交付前发生过事故,级别重度A级伤损。赵某认为,汽车销售公司明知车辆是事故车,却告知无重大事故,构成欺诈,请求法院撤销购车合同,判令该公司退车退款,并三倍赔偿购车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方负有如实告知购买人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销企业应当知晓,并应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购买人。但该公司不仅没有告知,还在合同中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隐瞒了车辆属于重大事故车的真实情况,对赵某购车造成误导,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赵某退还车辆,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释法说理
1 . 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等情况与其质量息息相关,销售者应向消费者如实告知。多数消费者反映,在购车过程中销售者没有全面披露车辆质量瑕疵、零部件更换、维修记录、实际行驶里程、多次转移登记等车况信息。对于消费者有权了解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2 . 销售者负有车辆审查义务。实践中,部分二手车经销者表示,在销售时对车辆状况、尤其是二手车的真实里程、重大维修记录或产权情况也不知情。与消费者相比,无论是在专业知识上,还是在经济和时间成本上,销售者往往更具有了解、掌握车况信息的优势和便利。基于诚信原则,销售者应当切实承担起审查车辆质量状况的义务,审慎核实相关购买凭证、登记情况以及维修、保养、保险等记录信息,并将上述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3 . 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应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认定欺诈行为,需要符合经营者告知的车辆情况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经营者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以及发生了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客观后果等要件。对此,消费者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实践中,由于消费者不能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行为,或者车辆瑕疵不属于重大瑕疵、对购车并不产生影响等原因,消费者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较难获得支持。
四、证件不一致,无法过户
案例 04
2016年8月,周某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进口新车1辆,价格112万元。随车检验单显示,该车入境日期是2015年12月9日,一般检验项目合格,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这台车存在两份《车辆一致性证书》,第一份编号04,颁发日期2014年9月19日;第二份编号05,颁发日期2015年1月30日。两份证书对排气排放物、燃料消耗量等内容记载不一致。周某去办理车辆登记时,车管所答复:由于两份证书内容不一致,周某的登记申请不符合条件,该车无法办理登记。于是,周某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一致性证书是机动车出厂时必须附带的证书,用于证明车辆信息。汽车销售公司应当了解办理机动车登记需要此证书,还应当预见到周某凭两份内容不同的证书去办理登记可能会遇到障碍。然而,该公司不仅向周某交付了两份不同的车辆一致性证书,而且也没有作出说明。由于该公司交付的文件不符合规定,周某没能办理注册登记,导致车辆无法使用,购车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周某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税费等损失,周某退还车辆。
释法说理
本案中,车辆本身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因销售者交付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导致出现纠纷。在汽车消费中,经营者除交付车辆外,还应当履行交付相关证明、凭证的义务。消费者在接收车辆时,也应当注意审查相关证件是否齐全。
1 . 新车应具备的法定文件。对于新车,《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并详细规定了机动车在注册登记时应提交的证明、凭证,包括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等。
2 . 二手车应具备的法定文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等。不具备上述证明、凭证的二手车,属于禁止销售车辆,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实践中,部分二手车经过数次转卖,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并不是实际出售人,极易出现法定证明文件不齐全、相关证件过期失效等问题,导致车辆无法顺利过户。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汽车消费日渐成为百姓生活中一项重要消费项目。然而,由于部分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市场交易不够规范,个别商家未能诚信经营等,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时有出现。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汽车消费类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建议,以期强化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促升汽车销售商家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至2020年,二中院共审结涉机动车交易纠纷案件91件。其中,消费者购买普通汽车用于生活消费而发生的消费维权案件(以下简称汽车消费类案件)64件,占70%;经营者购买商务或特殊机动车用于生产经营而引起的买卖纠纷案件27件,占30%。可见,在涉机动车交易纠纷案件中,消费类案件占大多数。64件汽车消费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58件、产品责任纠纷6件。
二、案件特点
1 . 消费者维权诉求较为集中。与食品等消费领域的纠纷案件相比,在汽车消费类案件中尚未出现职业维权的现象。消费者的诉讼请求通常有要求解除或撤销购车合同、退车退款,要求销售者履行承诺的办证、支付补贴等合同义务,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等几类。此外,部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欺诈行为,要求经营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给付三倍购车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2 . 消费者维权对象多元化。64件案件中,新车纠纷31件,占48%;二手车纠纷33件,占52%,新、旧车辆引发纠纷的数量大体相当。在新车纠纷案件中,消费者起诉的被告通常是销售者,其中也有部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消费者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共同被告。而在二手车交易中,通常先由消费者与二手车经销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再由该企业指定车辆登记人与消费者办理车辆转移登记。因此,出现二手车纠纷时,消费者一般选择以经销企业和车辆登记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部分案件消费者还同时将二手车交易市场列为被告。
3 . 消费者维权胜诉率近半数。64件案件中,有29件案件全部或部分支持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占全部案件的45%。这些案件中,法院根据诉讼请求的不同,判决解除或者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判决销售者继续履行承诺的合同义务;或判决销售者赔偿违约损失。但是,从维权周期来看,由于汽车消费类纠纷涉及专业性问题,有时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认定涉案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司法鉴定往往耗时较长。(在64件案件中有7件采取了司法鉴定。)此外,二手车交易纠纷案件常常需要调取车辆档案、维修记录等证据。部分涉盗抢车或伪造车辆证件的案件,还需要与相关刑事案件沟通。鉴于上述情况,汽车消费类案件的审理周期一般长于其他消费者权益案件。
三、汽车消费风险防范建议
(一)对汽车消费者的建议
1 . 擦亮双眼,通过正规渠道购车。关注车辆购买、使用的政策法规,选择专业汽车销售企业购买车辆,购车前全面了解所选车型的配置、价格、续航里程等信息,注意审查机动车合格证、识别码等显示车辆出厂状态及来源的重要文件材料。谨慎签订合同,留意收费项目,必要时寻求专业人员帮助。
2 . 精挑细选,严格查验二手车相关手续。注重信息搜集和对比,谨慎查验车辆手续。尤其在购买二手车过程中,必要时可要求与出售方共同前往机动车登记管理部门,查验交易车辆是否存在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瑕疵问题。同时可前往4S店调取相关维修保养记录等信息,掌握车辆的具体状态。
3 . 留存消费凭证,树立维权证据意识。树立证据意识,留存车辆购买、使用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对于销售者或其工作人员作出的承诺,应在书面合同中予以明确。对于自身特别关注的具体问题,更应明确约定,特别是在二手车购买过程中,在对车辆进行交付查验时,应在合同中记载车辆交付时的具体状态,比如里程表读数、重要部件状况等。
(二)对汽车销售商家的建议
1 .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销售者应向消费者详细说明购车流程、合同条款、车辆状况、收费情况等,尽到全面的告知和提示义务,切实履行保证车辆质量安全、提供购车凭证和服务单据、如实向消费者介绍所售车辆信息的义务,切实做到诚信经营。
2 . 加强车辆渠道管控。销售者应与生产厂家联手建立、完善车辆信息系统,如实记录车辆出厂、运输、保管及销售状况。在销售过程中,积极配合并辅助消费者进行车辆查验,对于双方确认无误的事项进行书面确认。
3 . 严格审查车辆权属。销售者应对二手车的产权情况、车辆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来源不清、权属存疑的车辆不得销售。在二手车经销过程中,必要时建立车况档案,规范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格式条款应着重提示消费者注意。
(三)对市场监管机构的建议
1 . 交易市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对市场内商户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商户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建议建立影像留存系统、资金监管制度,出现纠纷后履行协调解决的职责。
2 . 相关部门规范市场交易秩序。适时制定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进一步明确行业标准并加强监管,探索建立整合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数据的统一信息平台,为消费者查询提供便利。
3 . 加强对汽车行业的规范管理。重视和听取消费者意见,完善汽车行业的相关规则,着力消除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当限制,推动建立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将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列入黑名单,实现行业规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