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嫖娼谈好价格,没有发生性关系,依然要拘留
很多朋友看到今天的标题,可能会非常疑惑,没有发生性关系,没有付钱,怎么能认定为卖淫嫖娼呢?我们先从一个案例说起。
【案例】
老王出差住在一家酒店,刚打开房门,就在地上发现了一张小卡片。老王被小卡片上的色情信息给吸引了,按照提示拨打了电话,不一会儿一名打扮妖艳的女子,敲开了老王的房门。
正当两人在商谈好嫖资时,民警打开了房门,将老王和女子带到了派出所。
老王觉得自己很冤枉,钱也没有付,什么事情也没发生,为什么派出所要处理他呢?
(以上内容,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仅作普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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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可以得出结论,老王和女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着手实施,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
。因为谈好价格是准备实施卖淫嫖娼的前提。
但是如果说两人没有发生性关系,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认定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说说参与卖淫嫖娼的危害:影响家庭和谐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卖淫嫖娼被拘留的话,还会留下案底。如果工作单位要开无犯罪证明,派出所是不会帮忙开的。最严重的是影响子女,子女参军政审通不过。
最后送上一个冷知识,强奸罪的认定必须是男性强迫女性发生性关系,至于卖淫嫖娼的认定,可以是异性之间,也可以是同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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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可以认定为犯罪,要坐牢
罪犯被判处死刑后,还能活多久?谁来枪决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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