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系列文章之——《二手船进口篇》
如我们在《船舶买卖系列文章》第一篇中所言,购买二手船是航运公司在短时间增加运力的最佳选择。而在去年国内沿海运输运费显著高于国际航运市场运费的情况下,我们接到了多个客户关于如何从国外进口二手船的法律咨询。鉴于办理二手船进口手续较为复杂,我们希望通过此文分享一些我们在协助客户进口二手船过程中积累的经验。
前序船舶买卖系列文章:
囿于《海商法》第四条的规定,外籍船舶无法直接经营我国沿海和内河港口之间的运输(以下简称“国内水路运输”)。因此,国内水路运输的运费主要取决于国内运力与货量的供求比,而与国际航运市场行情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国内航运企业可通过购买二手船的方式将船舶从外籍转换为中国籍,从而实现将船舶部署在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目的。就二手船买卖中买卖双方之间的交易过程,我们在《船舶买卖系列文章》第一篇《点击可查看:→船舶买卖系列文章之国内船舶交易机构及流程简介》已有介绍,在此不再赘述。以下主要介绍国内买方为外籍船舶办理进口手续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公司的主体资质
虽然我国并无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直接对进口二手船的主体资质做出具体的规定,但根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和
《船舶登记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进口二手船的主体应持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许可证是在我国开展水路运输业务所必须获得的行政许可。就如何获得该许可证,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五条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包括对公司法人资格、运力、经营计划、专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
另外,对于外资控股或参股的国内公司进口二手船的审批,还需要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下文再进行详述。
2.申请运力
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运力由国家统筹调控,进口二手船属于新增运力的情形,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进口主体根据其企业性质、运营范围,向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航运管理部门(地方海事局)提出新增运力的申请,并报经交通部批准。申请时,除提供申请表以外,还应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其他材料,一般包括:
可行性研究报告、
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关于有稳定货运业务来源的证明、
关于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证明等。
3.船舶勘验和旧船舶技术评定书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程序的通知》、外经贸部《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海事局《关于启用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格式的函》等相关规定,对于进口二手船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的,进口人在签署购买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前,均应向中国海事局申请旧船舶进口检验和评估。实践中海事局委托海事中国船级社(“CCS”)对被进口的二手船进行勘验,初步评估船舶的技术状况,特别是对船舶稳性、结构状况和重要设备配置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CCS会将勘验报告提交给海事局,海事局据此出具《旧船舶技术评定书》。
4.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商务部)《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及《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等的规定,申请进口船舶还应取得商务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具体而言,申请人应将申请进口报告、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运力批复、旧船舶技术评定书等材料提交到经所在地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转报至商务部进行审核。
5.海关手续
在取得上述各项许可,并根据二手船买卖合同支付购船款后,还应完成报关手续。为此,须向海关提交的文件包括二手船买卖合同、发票、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船舶规范等。并根据船舶类型、船舶原国籍的不同缴纳17%的增值税,以及5%-14%不等的关税。具体的关税税率取决于是否可享受最惠国税率,以及船舶的类型。以成品油船为例,载重吨10万吨以下的最惠国税率为9%。以此计算,则税费共计27.53%(9% (1 9%)*17%)。
6.船舶登记
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在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海事局)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时,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例如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完税证明、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等。
7.申请《船舶营业运输证》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海事局)领取船舶营运证件。一般申请《船舶营业运输证》需要船舶所有权、国籍、最低配员证书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水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船检证书、DOC符合证明复印件、安全管理证书等材料。
以上是主要的行政审批手续,至于技术和商业方面的安排,如船级社和保险等,在《船舶买卖系列文章》前文已有涉及,不再赘述。
不论是外国主体在我国注册的独资公司、与我国企业合营的外资公司,亦或是外资公司注册的子公司,虽然在法律上讲属于“境内企业”,但是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2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而在2017年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国内水路运输属于限制类,因此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需为内资,即,50%以上的公司股份应由内资控制。另外,虽然在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受上述内资控股的限制,但其只能经营国际海运业务,而无法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
除此之外,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和三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外资背景的二手船进口人在申请水路运输资质时,除满足上述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具有外资背景的二手船进口人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上述两个条件将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门槛大大提高,甚至可以说外资背景的企业想要取得国内水路运输资质是非常困难的。据我们了解,已有的几个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无一例外选择了与国企共同设立由国企控股的境内公司的架构,且成立时间都早于2014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于2014年修订)。
从理论上讲,进口二手船并非唯一的提高运力的方法。国内企业可以选择光船租赁(“光租”)外籍船舶的方式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船舶必须符合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的船龄要求,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污染设备等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
(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船舶国籍的证明书。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原登记国。”
但在实践中,除根据上述要求在海事局进行登记并通过中国船级社的检验外,仍须获得增加运力的许可和为租进的船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据我们了解,除了在极少数情况下,如为了国家大型港口项目的需要从国外租进特种工程船等情况,普通的商业经营行为中,要想获得上述许可几乎是不可能的。
此外,光船租赁的船舶也需要在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的税率与进口二手船时适用的税率相同。除关税和增值税外,在向境外主体支付租金时,还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代缴出租人的企业所得税,目前的税率为10%。
如上文所述,国内航运公司进口二手船时面临的审批手续颇为繁琐,须至少经过交通部、商务部、海关和海事局的审批或许可,且须要缴纳高额的税费。这恐怕也是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情能独立于国际海运市场的原因之一。但考虑到新造船周期太长,而国内二手船可供选择的数量较少且价格不菲,购买并进口外籍二手船对国内航运企业而言仍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
文丨任伟哲(星瀚海商)
编丨唐诗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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