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七大技巧
在离婚诉讼中经常要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实际生活的错综复杂,“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常常混同在一起,很难区分,迄今为止,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区分标准能将其截然分开。在这里,律师仅提供几个常用的判断方法供大家参考。
有无夫妻财产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双方,以协议的方式,对其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做出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只要夫妻之间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哪些归个人、哪些归共同有了明确的约定,法律是保护其约定的,无财产约定的就应按照法律规定。
结婚登记的时间区分婚前婚后
婚前是指结婚登记之前,婚后是指结婚登记之后,以结婚证上的时间为准。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在无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前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后取得的财产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除外。以婚后接受赠与和继承所得财产为例,结婚后,若夫妻得到父母的赠与或者继承父母的财产,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财产,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在赠与合同、遗嘱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
看资金来源
比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个人专用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其重点在于对“个人专用”和“生活用品”的理解。
“个人专用”是指长期由某一方使用,或者根据物品的属性只能由某一方使用。比如女性专用的衣服、化妆品、男士手表、一方长期使用的手机等等。
“生活用品”是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与贵重物品、奢侈品、车辆等价值较大的财产相对应。实务中,法院在认定该类财产时,一般会从其“用途”和“价值”两方面进行判断。
因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归个人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应归个人所有。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包括工伤赔偿、伤残赔偿金、商业保险给付等。这些费用由于是对个人身体受伤的赔偿,具有个人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何为孳息和自然增值?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母鸡产下的鸡蛋,果树长出的水果。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存款利息、借款利息等。
自然增值是指夫妻未投入任何时间、智力、金钱、劳动力等贡献,而仅因市场因素导致的财产增值。如房屋的自然增值。
个人财产不因婚后的形态变化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当事人以生产、经营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该财产的形式因此发生了变化,不导致上述财产所有权及其自然增值归属的变化。
律师提醒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一)如果以生产、经营、投资的方式使用个人财产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个人财产在婚后用于开公司经营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通过过户、加名等方式产生赠与效应的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置换的新房屋写了对方的名字或双方名字的,新房屋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咸献玲,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家事财产的保护和分割、争取孩子抚养权、继承纠纷等;现任或曾任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广西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 象翌微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