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赠给子女,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反悔么?
一、基本案情
黄小鸭(化名)与李大鹅(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女儿李小丫(化名)。2017年9月30日,黄小鸭与李大鹅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二、争议焦点
李大鹅、黄小鸭与李小丫之间是否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在房子尚未过户之前,李大鹅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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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夫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与离婚有关的需一并解决的问题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是一种解除身份关系的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条款不应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赠与撤销权。
四、律师建议
1、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的履行期限及违约责任;
2、为保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建议以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方式对财产进行分割,在后续过程中如有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可以直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而不用再另行提起诉讼。
附:相关法条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简介
杨婷婷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二手房买卖、二手房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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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佳丽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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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丽莎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专注于二手房买卖、租赁、继承纠纷等相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