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君释法 | VOCs超标排放要被拉闸断电,为什么呀?

为加大对排污企业的整治力度,积极引导企业树立主体责任意识,上海市地方法规增设了对大气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甚至进行拉闸断电的强硬措施。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环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因无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以及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向其征收阶段性差别电价。

第一百零二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的,以及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停止对排污单位供电。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六)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以及被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非居民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三)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

生产(排污)企业与供电企业之间是一种一方供电,一方付费的民事合同关系,供电企业根据与生产(排污)企业之间的合同约定供电或断电。但自从《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之日(2014年10月1日)起,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对其采取征收差别化电价,甚至停止供电等措施。

对于超标排放VOCs的生产企业而言,如果环保部门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之后,该企业并未积极进行整改,可以在该企业未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对其征收差别化电价;

如果被环保部门处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话,则可以停止对其供电。

这就意味着,严重违法企业除了承受经济处罚、责令停产等环保部门的处罚之外,作为其重要生产资料的电力供应也会大大受到影响,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违法成本。

撰稿:戴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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