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工资制度(一)
一、 建国初期对新解放区的“原职原薪”制度
建国初期是指1949年至1951年第一次全国工资改革之前。当时的中央政府决定,凡新解放区通过接收原国民党官僚资本而形成的公营企业,实行“原职原薪”制度,此决定也适用于原国民党政府机构的普通公务员,原各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性单位,以及水厂、电厂等公用事业单位。
所谓“原职原薪”。是指人民政府所接收的上述单位中,其绝大多数人员所任的职务和工资薪金原则上不变,按照原来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具体计算办法,按该地区解放前的最近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的平均数确定。
所谓“原则上不变”,是指“基本不动,个别调整”。例如,在原官僚资本企业中,有的人系依靠与原国民党党政要人的裙带关系而在企业中占据高位,领取高薪,或者技术水平不高,工作能力不强者,就根据群众的要求降低了这些人的工资水平,而对于一些技术能力强而原来薪金较低者,则适当地提高了薪金。
在工资的支付方面,则是以实物为计算基础。例如,工资米、工资分、折实储蓄单位等。以“工资米”为例,如果某个人在“解放前的最近三个月每月所得实际工资”按当时当地的市埸价格可买300斤小米,则该地区解放后,这个人每月应发的工资就按发工资当月当地市埸价格可购买300斤小米来计算。南方城市的人以吃大米为主,所以“工资米”以大米价格计算,北方地区的城市则往往以小米或其他粗粮的价格计算。
什么叫“折实储蓄单位”?起初是解放初期各地解放区的银行为保障储蓄者存款的购买力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而采取的一种办法。以上海为例,每个“折实单位”的实物含量为:中白粳米1.56斤、12磅龙头细布1尺、生油1两、普通煤球12两。储蓄者存款时,按照上述实物的当日价格将存款数折算成“折实单位”;取款时,再按取款月份当日的价格将“折实单位”折算为应取的钱数。至于每一“折实单位”应折算为多少货币,则由地方政府(军管会)的财政主管部门专门人员每天统一计算,在各个银行挂牌公布。所以,很多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也采用了以“折实储蓄单位”为计算基础,因为有各银行统一挂牌公布的比价,计算起来比较方便,领工资者也比较容易接受。
为什么要以实物为计算工资的基础呢?因为当时的通货膨胀还是非常厉害,物价很不稳定。我们知道,在国民党最后统治的几年里,由于狂发纸币,通货膨胀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仅从1948年8月份实行币制改革起至1949年4月份,在不到9个月的时间里,物价指数就上涨了67000多倍,而币制改革所得金银外汇又被国民党政府全数运往台湾。人民解放军接管这些地区以后,一方面紧急从老解放区调运大批粮食和民生物资到新解放区,用以解决民生急需和平抑物价;另一方面不得不大量增发人民币以收回民间大量持有的形同废纸的金圆券,而这些大量增发的人民币也是缺乏发行准备的,所以,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货币贬值、物价飞涨仍然是不可抑制的惯性趋势。所以,为了保障工人和其他劳动者能够靠工资收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只能采用以实物为计算基础的工资发放办法。
另外,在某些地区,如山西省太原市,发现按“解放前的最近三个月每月平均实际所得工资”计算出来的工资水平仍然过低,大多数职工难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太原市军管会只得根据实际情况,拟定了一套临时的薪资办法,在“原职原薪”的基础上,普遍提高工资水平。又例如,在解放较晚的西南地区,原国民党遗留下来的军工企业多数处于半停工状态,职工生活非常困难,为了保障职工的生活,采取了在原有工资等级制度的基础上发维持费的办法。
在老解放区,这一时期的大多数公营企业的干部和职工仍然实行的是战争年代的供给制。少数地区已经开始向半工资化的制度过渡。1949年,东北解放区的公营企业实行了统一的13等39级的新的工资等级制度。
在对新解放区企业实行“原职原薪”制度的同时,还实行了各种“民主改革”。
1950年1月,人民政府正式明令废除并禁止“搜身制”。在旧中国的各类企业中,尤其是纺织业、烟草业等轻工行业中,职工每天下班时要在工厂大门内排成长队,等“抄身婆”、“抄身员”之类的搜身人员挨个搜查全身及所携带的饭盒、小包等以后,方能放行回家,这已经成为一种惯例或制度,长期在上海等中国各个轻工业集中城市普遍实行,理由是为了防止工人夹带工厂物品出厂。这一侮辱人格的制度至此被废除。
1950年3月,宣布在全国煤矿业中废除包工把头制度;同年4月,在搬运业废除封建把头制度;1951年4月,在全国建筑业废除封建把头制度。废除包工把头制度,是为了让工厂的厂主与工人之间建立直接的雇佣关系,取消包工头、把头的中间剥削,从而达到增加工人收入的目的。
与此同时,在全国推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星期日休息制,在旧中国,企业工人的工作时间无政府统一规定,几乎所有企业工人的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许多企业在12小时以上,并且除春节等传统大节以外,平时无休假日。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