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自查!广东一女子莫名多缴个税2000多元,竟因多一个“就职单位”
广东某市公务员曾女士,
莫名其妙多缴了两千多元的个人所得税。
上“个人所得税”APP一查,
竟发现自己还有个“就职单位”。
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
广州番禺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书截图
莫名多出个就职单位
曾女士称,2020年6月,她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APP上查询发现,广东某建设公司申报了她2019年2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该公司的工资收入4750元/月。
曾女士说,她一直在广东某市任职,属于公务员序列。实际上她从未在某建设公司工作,也没有收到某建设公司支付的工资。因为某建设公司的错误申报行为,造成她多缴纳个人所得税2728.71元。
曾女士认为,某建设公司非法获取使用她个人信息、虚报她收入的行为不仅违反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违背诚实经营的原则,而且导致她承担额外的个人所得税税费的缴纳义务。更严重的是,这导致她存在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的法律风险,导致她个人的姓名权、名誉权受损。
曾女士于是诉至番禺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设公司停止侵权,向税务部门撤销她在某建设公司处的全部的工资收入申报。同时,判令某建设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判令某建设公司在她所在地报刊登报向她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为了这次诉讼,曾女士支付了律师费3000元。
企业称是包工头给的信息
某建设公司表示,通过内部自查,发现曾女士起诉的事实确实存在。
该公司称,该公司是工程建筑行业,有大量的劳务外包。挂靠的劳务需该公司承包劳务费时,该公司需要外包人员的身份信息,水电组的包工头就提供曾女士的身份证,该公司就根据其提供的信息将工资发到包工头手上。该公司以曾女士的名义进行税务申报抵扣相关的税务成本,“但起诉之前,原告一直没有与被告反馈或联系,直到起诉后,我方才知悉该情况”。
2020年8月,某建设公司到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错误更正业务,撤销曾女士的个税申报信息。
法院:已侵犯人格权,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本案中,某建设公司的行为已经侵害曾女士的人格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曾女士主张某建设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案立案后,某建设公司于2020年8月到税务部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错误更正业务,撤销曾女士的个税申报信息,某建设公司已经停止侵权行为,故曾女士该项诉讼请求已无客观必要,法院予以驳回。
关于曾女士主张某建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一方面,由于某建设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曾女士多缴纳个人所得税2728.71元,并聘请律师诉至法院,产生相关损失。另一方面,某建设公司在得知本案诉讼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其过错程度较轻,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较小。
综合考虑某建设公司的侵权行为、过错程度、损害结果以及曾女士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依法酌定某建设公司赔偿损失10000元。曾女士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登报道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于是判决,广东某建设公司向曾女士赔偿损失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