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礼”论别裁
2017中国兰陵 荀子礼治思想论坛
专家教授讲坛系列四
荀子“礼”论别裁
邯郸学院荀子学院 吕庙军
在荀子治国理政思想中,有两个关键词一是“礼”,一是“法”,但前者在荀子思想中地位和作用明显高于后者。荀子对礼的论述的内容具有丰富的历史内涵和深刻的时代烙印。因荀子对礼的论述易为不少人所误解。故下面主要谈谈荀子对礼的认识精义所在。
首先,礼在荀子思想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法只不过是礼的衍生,也是荀子对礼的局限性的一种弥补。荀子认为礼的产生主要在于息争止乱、明分使群,“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礼论》)可见,礼义由先王所制定,是为了“养人之欲”、“给人之求”,是为了人们的欲望与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相互协调。荀子认为通过人为的等级的规定或不平等的限制去化解人们的欲望,目的是达到一个不争不乱的和谐社会。这种理想目标无疑是美好的,但荀子针对于战国时代的物质生产力水平所论,也许符合当时的历史实际,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作用。但就当前社会来说,我们的物质生产已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大部分人实现了物质富裕,甚至出现了盲目攀比、奢靡腐化之风,荀子的礼是不是已经过时?如何使之更好地为当代的社会秩序服务就变得十分重要了。
我们认为无论在物质生产不足的历史时期还是在物质生产充裕的当代社会,人民都渴望一个和平、和谐的社会秩序。人心思和当是人类共同的愿望和目标。先前受到礼的不平等的规定或限制的欲望、等级名分就应该进行内容更新和创新发展了,不必再固守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作用的而在现代过时的礼仪制度规定了。
其次,荀子论述的礼,既是一种个体和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和行事准则,也是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
荀子反复强调礼在个人修养上作用,“礼者,所以正身也。”(《修身》)不仅平民百姓,而且君主贵族都要遵循忠孝信义等道德规范,君主修身是能够成为表率作用,树立道德之威。从个人来讲,礼可以正身修行;从社会来讲,礼可以确定各种社会规范,“礼以定伦。”(《致士》)如是,礼进而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规范。“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富国》)不仅如此,礼还规定了不同社会等级的权利和义务,“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幼者慈焉,(少者友焉),贱者惠焉。”(《大略》又见《礼记·曾子制言上》)这是在伦理关系上的一种规定。另在君臣、父子、兄弟、夫妻上也有明确的规定,为人君“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为人臣“以礼待君,忠顺而不懈”;为人父“宽惠而有礼”;为人子“敬爱而致文”;为人兄“慈爱而见友”;为人弟“敬诎而不苟”;为人妻“夫有礼,则柔从听待,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君道》)礼之规定遍及各种社会关系与事务方面,每个等级都应该遵守相应的礼义,从而达到一个理想的和谐社会。
礼不仅能够提高个人的修行,确定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且能够治理国家,使国家走向正轨。所以荀子又说,“国无礼则不正,礼之所以正国也,譬之犹衡之于轻重也,犹绳墨之于曲直也,犹规矩之于方圆也。”(《王霸》)这样,礼既是个人修身,加强伦理道德规范的主要手段,又是为政治国的根本原则。礼在荀子的思想体系中,俨然成为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概念。荀子认为礼之修身即是为国,所以他说:“闻修身,未尝未闻为国也。”(《君道》)这说明荀子非常重视君主个人在修身上道德的引领表率作用及其地位,为国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一种修身实践过程。
荀子强调为政以礼,应该将礼作为指导原则,“礼者,政之輓也,为政不以礼,政不行矣。”(《大略》)政治治理能否成功,遵守礼义是不可缺少的方面。荀子又将礼提升到国家命运前途的高度来看待,说 “人之命在天,国之命在礼。”(《强国》)人的命运是来自上天(自然),国家的命运系于礼义。这里,荀子将天与礼义重要性作等量齐观,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因而,所谓的“隆礼重法”不宜理解为礼与法在荀子思想中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其实,礼在荀子心目中地位远高于法,两者不可同日而语。在《荀子》文本中荀子多次提及“隆礼”,而重法论述仅见于几处。
复次,理解荀子的礼,离不开荀子的法的概念。
固然,荀子视礼高于法,但法并不是礼的附属物。礼的地位虽然重要,但它也存在一定局限性,荀子正是有鉴于此,对儒家重礼,忽视法律的传统进行了改造、创新,大胆引进了法家的法的概念,并对法进行了新的阐释。但他依然高度重视礼治,继承了儒家的传统,对法的引入和改造却是对儒家理论和实践缺陷、不足的弥补,是一种大胆的创新。所以荀子不仅讲王道,还讲霸道;不仅法先王,而且法后王;不仅隆礼,而且重法(至法)。但无论如何,荀子礼治思想的地位在荀子思想体系中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法治思想没有也不可能超出礼治的地位。我们经常说“隆礼重法”或“隆礼至法”、礼法并重等类似术语,似乎礼与法是出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实际上法的地位根本无法与礼的地位相比拟。因此,我们说荀子主张礼法合治、礼法并举也许更准确、合理些。其实,这从荀子的论述中,“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君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又说“君子者,治之原也。官人守数,君子养原;原清则流清,原浊则流浊。”(《君道》)在荀子看来,君子是礼义道德的根源,法的根源,没有君子,再完备齐全的法律条文,都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所以有了良法,还需要善于治理的君子,否则徒有法律条文、器械,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正如今天提出的“良法善治”一样,却是不争的事实。
说荀子礼治思想比法治思想成分内容更加丰富,地位更加重要,还在于荀子认为礼义是法的总纲和纲纪,“《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劝学》)荀子此处所说的“礼”自然是指《礼仪》这部经典而言,以往的注疏者,不以书名而断,显然不确。但以礼代《礼仪》在此文中也属大同小异。由此可见,礼与法的地位、作用在荀子思想体系中的分量清晰可见,自不待言。
总之,本文罗列几点,旨在说明荀子的礼治思想在其思想体系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而荀子的法治思想只不过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一种对儒家思想理论缺陷的修补,也算是荀子对儒家思想的一种改造创新。应该说,这种创新改造增强了儒家思想的活力和生命力,挽救了战国后期儒学的颓势,为汉代以后的儒家政治哲学的发展,并最终占据官方主流地位谱写了新的篇章。
作者简介:吕庙军,1970年生,男,邯郸学院荀子学院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研究先秦儒学思想家荀子与周公,兼职荀子研究所所长,中国先秦史学会·周公思想文化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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