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担保不约定担保方式 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王五为张三提供担保,三人签订了《借款协议》,王五作为保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是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张三没有向李四偿还,李四将张三和王五一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三向李四偿还借款,王五承担连带责任。王五心里很疑惑,难道不是应该先让李四还款,李四还不上的时候才让自己还吗?

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情况下,李四既可以要求张三偿还借款,也可以要求王五偿还。据此,法院可以判决王五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新规,李四只能先要求张三还款,在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张三仍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王五才承担还款责任。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减轻了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在保证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再承担连带责任。与《担保法》相比,保证人保证责任减轻了;但对于债权人来讲,担保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对自己的财产利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因此,在《民法典》生效后,债权人在签订涉及保证条款的合同时应该更加谨慎,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避免担保人由承担连带责任变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从而导致自己的财产利益受损。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邓伟

来源:太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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