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中的税收风险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仅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无论是有限合伙企业还是普通合伙企业,都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应按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是5%~35%。企业合伙人则应当将取得的收入并入企业全部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看其税率为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有点怕人,但其仅交一次税,完税后剩下的就是自己的。如果是公司,股东要将分红最终装入自己腰包,要先交25%企业所得税,分红时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其税负率达到40%,要比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的税负高出不少。如果合伙企业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其税负还会低一些。
就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而言最大区别在于,普通合伙企业欠税,税务机关可以向所有合伙人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追偿欠税,并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欠税,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欠税,只有普通合伙人才应对企业欠税承担无限责任。
当然无限责任的风险也不是不可以规避,具体方法是成立个人独资公司,由个人独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成立合伙企业。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样即可以通过独资公司完成对合伙企业的控制,同时又通过个人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有效防范了无限责任的风险,可谓一举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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