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曾经滂沱 | 芥末章鱼 ·早茶夜读
不写稿太快乐了!
这是本文真正想表达的唯一的意思。以下全是为了从四面八方六合八荒佐证这句话(即所谓东拉西扯凑字数)。
有的人能从创作的过程本身得到快乐,有的人偶尔能,有的人几乎不能(譬如我,大约只能从“终于TMD对付完了”这个结果中得到一点刑满释放之感,同时真诚地忏悔“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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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无论在创作过程中感受到的是欣快抑或辛酸,是“暴注下泻”还是“里急后重”(请允许我出于对著作权的尊重,在此注明出处——这两个四字短语引自我小时候背诵过的盐酸小檗碱片药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最终知识产权法的鹄的只在于结果——作品,而且是经得起原创性检验的作品。所以通常说来,“你知道他有多努力么”基本是无效抗辩——毕竟高考307分的学霸也很努力啊!抄答题卡都能抄串行的小学鸡们也很努力啊!
可是原创性,也是个边界并非一目了然的事儿。模糊地带是有的,且日新月异地复杂。美国著作权法有“额头出汗” (sweat of the brow)原则,意思大概是说,只要你在一个作品上努力到额头出汗发际线潮湿,也可能据此被确认了著作权贡献,而并不需要真正的创造或“原创性”。合理一点的情况是比如整理了别人的手稿,点校了古籍,汇编了佚文之类的,但——互联网时代的洗稿精英们怎么算?各种拈花微笑的“融梗”大师怎么算?有抄袭嫌疑的原著改编的电影要不要抵制?同人创作怎么算?——出版社编辑改烂稿改到头秃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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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何况,作(译)者肯定都不承认自己会有烂稿子的。原创的多半要拗硬颈,讲文责自负(意思是“我烂我的,你管我!”);翻译的嘛,哪怕译文还不如机器翻译的版本“好猜”,也要把“机翻”视为奇耻大辱——其背后的逻辑多挖两层,怕也是觉得自己只要额头冒汗,哪管别人脚趾抠地。
再一层,抄与不抄,仿佛隐含道德问题(也有论者不以为然),技术判断虽然不尽精准,多数人仍保留明确的价值判断;烂或不烂,则通常认为是审美问题,见仁见智(此处并未影射任何中文系系主任)——不喜欢可以不出版不埋单嘛。也就是说,创作者的权利,本身就是二重的:人身性+财产性。财产性权利需要其他人的认可与成全来实现,有条件,有期限(譬如著作权保护生前+死后 50 年,所以有公版);人身性权利则是固有的,排他的,不必理会旁人龇牙咧嘴的。这也可大致对应“知识”和“产权”的二分,想到这一层,倒大概可以再想想安守廉在《窃书是雅罪》中最想论证的问题——中华帝国为什么没有内生出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
汉学家们带着外部眼光审视中国史常会提出这种问题,寻根溯源最后总不免落到 “帝国法律文化”的“结构性”上,落在公畛与私域的价值体系上。不能说没有解释力。但从形式逻辑上而言,要论证“可有”容易,要确证“必无”较难。聪明的方法是从定义域上就廓清与排除。的确,管制私刻“禁书”不是保护著作权——虽然形式上,都有维护“专有出版/发行权”的效果。正如,没有知识产权法,知识生产仍有其变现方式——“学成文武艺,货与帝王家”何尝不是变现;有了知识产权法,重拳打击非法出版物,也未必等于鼓励智力创造。由此,中华法律文明不仅自成一体,也确有其生命力。
学问乃公器,公器如果不能私用,还算什么公器,那不就只是小气?所以公器就是为了私用,而且应该欢迎私用,问题只在如何私用。既要鼓励智力创造,又要鼓励智力成果能够搞起接力赛,这就需要使用规则。厘定智力保护的边界,平衡公与私以及(此)私与(彼)私的利益,这就是知识产权法(甚至所有法律)的“初心使命”。
但最好的仍然是能不写就不写。
自己免于额头冒汗,他人无从脚趾抠地;实乃快乐自己,节劳他人,不亦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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