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系列8:“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4-08-02 19:20:31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77期文章 一、理论分析根据民商事原理,合同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因此,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东股权的行为无效。即使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被剥夺的股东仍可要求确认股东资格和股权比例。下面通过一则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二、司法案例1、基本案情2004年,李柏林等人发起成立被告众智公司,原告袁明系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发起股东之一。2014年12月26日,袁明与众智公司签订《股权退出协议》,内容为“袁明自愿将所持有的众智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2万元的股权,以1.8倍的价格退还给公司,共计2.16万元。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相应股权由众智公司收回重新分配,本人不再与公司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协议由袁明及众智公司执行董事肖蓉双方签字。次日,众智公司通过肖蓉银行账号向袁明转账2.16万元。2015年12月16日,众智公司拟将收回的股权分配给程秋,遂要求袁明办理相关手续,但袁明不予配合,众智公司遂召集其他股东朱厉欣、龙美华、肖蓉、易红霞、孟庆红、邓文辉召开股东会议,作出“同意股东袁明将其所持公司5%的股权(股金20万,实缴资本20万)以20万元转让给被告程秋,袁明退出公司”等决议,朱厉欣、龙美华、肖蓉、易红霞、孟庆红、邓文辉、程秋在该次《股东会议纪要》上签名。同时,众智公司在上述《股东会议纪要》上伪造袁明的签字,并伪造袁明签名与程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甲方同意将其所持众智公司5%的股权(股金20万元,实缴资本20万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付给甲方人民币现金以接受该股权”等内容。2、诉讼请求袁明与众智公司签订的《股权退出协议》,既未实际履行,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程秋伪造的股权转让协议,侵犯了袁明的权利,该行为无效,应当予以纠正。3、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本案中,众智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所依据的2015年12月16日形成的《股东会议纪要》未履行法定程序和约定程序。本案所涉《股东会议纪要》及2015年12月16日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上两个“袁明”的签名均系伪造,《股东会议纪要》及《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成立的要件,故该《股东会议纪要》及《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对袁明无法律约束力。 三、律师小结从公司角度来讲,在纠纷的众多事实中,当事人往往难以将其依照法律逻辑进行梳理和分类,相同效果的事实在法律上可能需要分别判断。本案中,虽然众智公司已与袁明签订了《股权退出协议》,袁明明确表示退出公司,但就《股东会议纪要》和《股权转让协议》而言,二者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需要单独判断其合法性和法律效力。袁明退出公司的行为无法改变《股东会议纪要》和《股权转让协议》签名系伪造的事实和无法律约束力的结果。从股东角度来讲,若股东签名被伪造,导致其股权被转让,丧失股东资格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确认股东资格之诉,并要求法院确认其股权比例。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以股东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附:《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文:张婉萍往期同系列文章:公司控制权系列1:有限公司章程对董事长选任程序约定的效力公司控制权系列2:如何理解累积投票制公司控制权系列3: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公司控制权系列4: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控制权系列5:公司章程可否将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设置为全体一致通过公司控制权系列6: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东的“董事提名权” 公司控制权系列7:“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是否有效? 声明: 赞 (0) 相关推荐 他人代替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发生争议,股东能否自己起诉? 他人代替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发生争议,股东能否自己起诉? 云亭法评|名为股东会决议实为股东间协议,是否对未参会的股东发生效力? 名为股东会决议实为股东间协议,是否对未参会的股东发生效力? 作者/ 李斌 王静澄 赵宝荣(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实践中,股东之间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能会选择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约定当事人之间的权 ... 【20211003 每日一税】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不变更股东登记,税局照样可依法征税 [20211003 每日一税] 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不变更股东登记,税局照样可依法征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2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关联方发生股权转让不 ... “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 约定轮流坐庄是否有效?附世界上最差的股权结构50:50股权比例高频引发的四类诉讼 "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有效,股东可据此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斌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本文戳到很多公司创业股东的痛点!中国"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2:股东如何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实现退出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87期文章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小股东往往因其持股比例过低而无法控制.甚至难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大股东可能以其控股地位侵蚀公司利益,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6: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东的“董事提名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72期文章 一.理论分析 所谓"董事提名权",是指当公司更换.增加新的董事时,股东向股东(大)会推荐拟进入董事会的人选,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提名是选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1: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注意要点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86期文章 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大多以日后上市为目标,应当以上市准则要求为指导,构建稳定明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治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0:控制公司的要点(下)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81期文章 在投资过程中,公司控制权是投资人争夺的重要事项.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投资人的话语权,对公司事务的掌控能力以及对公司发展方向的决策权. <公司法&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9:控制公司的要点(上)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79期文章 在投资过程中,公司控制权是投资人争夺的重要事项.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投资人的话语权,对公司事务的掌控能力,对公司发展方向的决策权. <公司法&g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5:公司章程可否将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设置为全体一致通过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9期文章 一.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一般事项决议的表决,有限公司交给章程规范,股份公司则是所持表决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对于重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4: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6期文章 一.观点展示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存在法定权利和章定权利,既然属于权利就应当考虑到公司内部治理的特殊性,允许股东会对于部分职权进行授权的行为,法律不应过度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3】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3期文章 上篇公司控制权系列文章我们讲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本篇文章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展开讨论. 一.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实行累积投票制 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实行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