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签庭外和解协议,这个坑千万注意
山东睿德律师事务所 曾立
庭外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过自行和解了结案件的一种方式。庭外和解协议在签订之后涉及当事人是否能够依约履行的问题。实务中有的债务人在庭外和解协议签署之后又发生再次违约。此时债权人是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行使债权,还是按照原诉请行使债权呢?
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进行庭外和解时往往债权人会对债权数额做相应的让步或者在付款期限上做些许让步。在这种让步的前提下,双方才达成了和解协议。有的债权人认为,既然当时的和解协议签订背景是债务人能够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付款,那么在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完成付款的情况下,和解协议中关于债权金额及付款期限的约定都将不能再生效,而是应当按照原诉请数额及债务人来应对实施付款的时间来计算和确定债务人的付款义务。
上述观点看似将和解协议的签订前提引入合同履行内容的探讨,似乎更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说法违背了民事协议书的本质。无论当事人签订的是和解协议,还是其他协议书,当事人通过协议书的形式对之前的争议事项予以设定权利义务,实际系对原争议事项所涉权利内容的重新划分。当事人在协商权利义务的重新划分事项时原本应当将对方不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时,另一方的债权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约定。尤其实务中不少和解协议实际已经明确,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在上述条件下,除非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和解协议未获履行时的处置方式,否则在一方当事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一方只能依据该和解协议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债权情况已经过和解协议重新确定,债权人也只能依据和解协议的约定的内容行使债权。
基于以上原因,债权人在签订庭外和解协议时,务必要就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处置方式进行约定,以对债务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同时更能防范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债权人只能按照让步后的和解协议内容行使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