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结保理案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保理合同作为新增的典型合同之一,在《民法典》中专章规定,对保理行业的规范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保理合同纠纷,成为深圳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第一宗保理案件。

基本案情

端信保理公司为保理商,科友公司为应收账款转让方和保理款融资方,案外人沃特玛公司为债务人。赵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刘某某与赵某为夫妻关系,二人系科友公司占比49%和51%股东。端信保理公司因沃特玛公司未给付应收账款,要求科友公司回购应收账款被拒绝 ,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科友公司返还端信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及违约金,赵某、刘某某对科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令科友公司返还端信保理公司保理融资及违约金,赵某对科友公司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端信保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端信保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改判刘某某对科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的规定

根据端信保理公司的上诉意见和本案审理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刘某某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根据该解释,赵某以个人名义为科友公司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对夫妻双方形成共同利益,该担保债务应当被认为是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科友公司无法全额返还端信保理公司保理融资款、偿还相应违约金的情况下,赵某与刘某应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依法改判刘某某对科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供稿 | 深圳金融法庭

编辑 | 林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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